浅析对一起制鞋厂火灾案的事故认定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对一起鞋材加工厂放火案认定的依据,着重介绍了视频监控数据资料在原因认定中的作用。
【关键词】 放火案 视频数据 原因认定
1、案件经过及着火建筑基本情况
2010年7月8日凌晨4时05分,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新际鞋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烧毁成品鞋20余万双,制鞋机器设备一批。该宗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着火建筑是一栋四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二级耐火等级,座东向西,长边长20米,短边长10米,建筑正前面是一条宽10米道路,后面与北面与民房相邻,南面空置(见图示1)。其中建筑首层设置四个门面,沿东西向第一卡为左楼梯、宽4米,梯段设置在建筑体中部位4米位置,里面堆满货物,采用折叠门。第二卡为成品仓库,仓库长10米,宽6 米,在仓库中间5米距离后墙处堆放成箱成品鞋,堆垛高约3米,仓库门采用折叠门(见图示2)。第三卡为办公室,办公室门开口向右楼梯。第四卡位为右楼梯,设置情况与左楼梯一致。二层、三层为生产车间,四层为员工宿舍。在第一卡与第二卡之间墙体和第二卡与第三卡墙体处沿街道方向设置两台压板机。
2、现场勘验认定火灾原因
2.1现场过火情况
该起火灾一楼第一卡和第二卡仓库全部过火,内部物品基本全部烧毁。第三卡办公室和第四卡右楼梯未过火。二楼生产车间与三楼生产车间部分过火,从楼梯口处明显向周围加重。四楼员工宿舍未过火只有烟熏痕迹。
2.2起火部位认定
对当天晚上值班人员李生(当天晚上住在第三卡办公室)和对面食品店王生询问了解,看见大火最先在一楼第二卡仓库内燃起。并由值班人员李生打开仓库门,断开供电开关,组织人员救火,可以确定火灾是从一楼第二卡仓库内最先燃起。
2.3仓库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了解仓库折叠门是由当天值班人员李生开启,且折叠门采用联接门锁锁
闭,现场复原发现折叠门左右两门扇之间有10厘米的缝隙。折叠门左扇内表面从下到上烧毁程度减轻,且在底部处有明显高温氧化痕迹。左侧紧靠门处有一长方形鞋材硬底板堆垛,该堆垛长1米,宽0.8米,高0.5米,为难燃体,其中该堆垛上表面、距门外表面和距货架侧表面全部碳化,右侧表面完好,未有过火痕迹。右侧靠墙壁,放置一货架(仓库内物品摆放情况见图2),货架高三层,高1.9米、长2.0米、宽0.96米。上堆放鞋材废料,全部过火碳化,仓库后成品鞋堆垛向前倾斜倒塌。折叠门右侧鞋料堆垛和右侧门表面无过火痕迹和碳化痕迹。该情况说明现场起火部位位于折叠门左侧2米范围内(如图2阴影部分所示)。
2.4排除电器线路短路引起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在仓库内有一日光灯和一吊扇,其开关均设置在右侧墙壁距离门3米,距离地面高度1.5米处,根据对仓库管理人员王生询问,能够确认当天晚上12点钟左右关闭仓库内风扇和日光灯,同时现场检查电器线路,线路外包漆塑料全部烧毁,裸露出内铜导线,且线路开关插座全部烧毁,残留内查片,导线上无熔珠残留。可以排除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另仓库内无其它引火源。
2.5放火案认定的依据
2.5.1现场地面残留可燃液体燃烧痕迹。在对仓库外门槛观察并用水冲洗,地面光滑,无任何残留物燃烧痕迹,折叠门在起火时处于关闭状态。值班人员指认大火是从仓库内最先引燃,这些现象在勘察初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火灾事故认定。但是现场清理发现右折叠门与距离门边堆垛地面有液体低位燃烧痕迹,在燃烧残留物中可以闻道明显汽油味道(后经惠州市刑事技术人员采用气象色谱仪鉴定为气油)。(见照片1、2)该汽油残留点与右折叠门底部氧化痕迹相对应,同时残留点燃烧痕迹与门边堆垛各侧表面碳化痕迹相对应。同仓库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了解到仓库内未放置汽油等可燃液体。充分说明该液体是由外部人为带入仓库内。同时仓库折叠门左右门扇之间有10厘米间距,充分说明该外来液体是可以通过左右门扇之间缝隙进入仓库内部的可能性,且倒入汽油者对现场情况应该非常熟悉。
2.5.2现场视频监控资料提供充分证据。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案件中,现场视频监控资料做为现场发生阶段影象视频资料,再现火灾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深圳“9.20”舞王俱乐部火灾案,现场监控录象全程记录了火灾发生前后20秒时间内火灾的具体情况,为该案件定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本案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资料在证明起火原因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场所监控器的位置如图3,图4示)。
在原因调查中,我消防大队现场勘察人员与视频监控器技术人员在当事人见证下提取了着火前后数据资料,在数据资料中能够清楚看见在着火当天凌晨4时39分39秒时,在视频监控数据中出现一穿雨衣嫌疑人员背影,并迅速跑向第二卡位门处,在凌晨4时40分28秒一未穿雨衣的嫌疑人左手拿火把迎面出现在镜头中,随后发现第二卡位内有火光与烟雾冒出。视频数据情况与现场情况相吻合,现场勘验时也发现在现场第一卡位与第二卡位之间的压板机处地面上遗留一
浅蓝色雨衣。
2.5.3放火案认定依据。一、现场有残留外来助燃液体燃烧痕迹。二、现场过火痕迹充分说明起火位从残留外来液体处开始。三、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数据中发现了放火嫌疑人员,且放火时间与现场起火时间一致。四、现场遗留雨衣,同视频监控系统中发现的情况一致。
2.5.4案件的处理与移交
该宗火灾案从现场勘验、视频数据资料显示等情况分析均认定具备放火嫌疑。按照108号令第四十二条要求,大队于第一时间将调查情况和调查资料移交给县刑事侦察大队,并做好了案件移交手续。
3、几点体会
3.1放火案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由于消防部门最先达到火灾现场,对现场的原始状况比较了解,消防部门在长期调查火灾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火灾现场勘察经验,为放火案件的侦破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2108号令第十条规定,门消防机构对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且两部门应在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和思维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是案件的侦破更加容易,得出的结论更加全面、更接近客观实际。
3.3视频影象资料使用为现场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侦破方向。火灾现场视频数据资料记录了火灾现场第一时间的现场情况,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为案件的调查方向和侦破方向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