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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培训

来源:易妖游戏网
培训时间: 2012-1-10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抗生素分级分限管理原则 主讲人:杨瑞青主任 参加人员:

一 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使用、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

二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 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数量等)。

六 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 %)。 七 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 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2 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3 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

4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培训时间: 2012-2-8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怎样合理使用抗生素 主讲人:杨瑞青主任 参加人员:

培训时间: 2012-3-9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抗生素联合应用 主讲人:刘斌副主任 参加人员:

联合用药的目的是提高疗效,减少副作用,延缓或防止抗药性的产生。抗生素的选择,应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以下几点可作为联合用药的指征。

(1)病因未明且病情险恶的严重感染。如细菌性心内膜炎和败血症;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如严重的创伤、烧伤、产后感染、异物性肺炎及手术后引起的感染;

(3)长期用药或单用一种抗生素,细菌易产生抗药性者,如布氏杆菌病、结核病、沙门氏菌病、慢性尿路感染等;

(4)一般抗生素不易渗入部位的感染,如脑膜炎、骨髓炎等。 (5)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培训时间: 2012-4-11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下呼吸道耐药菌抗生素选择 主讲人:郑法德副主任医生 参加人员:

下呼吸道感染是最常见的和最重要的感染性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近年来,虽然抗生素研制不断推陈出新,但下呼吸道感染的治疗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尤其耐药细菌的抗生素选择与使用显得更为重要。以下介绍一些耐药细菌及其抗生素选择:

青霉素耐药肺炎链球菌

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MRS)2%社区获得性肺炎,10%~15%医院获得性肺炎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以表皮葡萄球菌为代表的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CNS)也成为重要的病原菌,耐药性日益增高。葡萄球菌耐药多发在医院,且常与医用装置有关。治疗:如果是甲氧西林敏感(MSS)宜选苯唑西林或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林可霉素、环丙沙星等;而MRS因呈现多重耐药宜选万古霉素,也可据药敏选拉宁、利福平、磷霉素、复方新诺明、氨基糖苷类,亦可联合用药。

产超广谱酶(ESBLs)的革兰氏阴性菌ESBLs为质粒介导的酶。大肠埃希氏菌和肺炎克雷白杆菌是产生ESBLs的主要细菌。目前认为三代头孢菌素的长期大量应用是产生此类细菌的主要因素。治疗:碳青霉烯类、头霉素类、加酶抑制剂的抗生素如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严重者宜与氨基糖甙类联用。其他加酶抑制剂的药物,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等对ESBLs的敏感性较差。

产AmpC酶的革兰氏阴性菌AmpC酶系染色体介导,存在于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等肠杆菌属细菌、弗劳地枸橼酸杆菌和粘质沙雷菌等肠杆菌科细菌中,莫根菌属、普鲁威登菌属、铜绿假单孢菌属也可产生。AmpC酶对头霉素、第三代头孢菌素、酶抑制剂等均耐药。有时产AmpC酶肠杆菌同时带有编码氨基甙类、氯霉素、四环素类、磺胺类的耐药基因而多药耐药。因此,治疗应选用碳青霉烯类或头孢菌素(如头孢吡肟)。

耐碳青霉烯类细菌碳青霉烯类如泰能是一种超广谱、高效抗生素,抗菌谱能覆盖95%以上的致病菌,但对某些天然耐药的条件致病菌,由于其外膜的低渗透性,特别是产含锌金属酶者,泰能无效。这类耐药菌有:嗜麦芽窄食单孢菌、洋葱假单孢菌、脑膜败血黄杆菌、屎肠球菌等。绿脓杆菌、不动杆菌、产诱导酶肠杆菌部分耐药。治疗:对嗜麦芽窄食单孢菌,特美汀、多西环素的敏感性在90%以上,其次为磺胺甲基异口恶唑和环丙沙星,亦有报道头孢他啶有一定敏感性。对洋葱假单孢菌以头孢噻甲羟肟较好,可与氟喹诺酮联用,亦有人推荐二甲胺四环素。对黄杆菌属的脑膜败血杆菌,最敏感的是氧氟沙星和环丙沙星,利福平、复方新诺明亦可, 也可选哌拉西林、头孢哌酮等。屎肠球菌用万古霉素,青霉素与氨基糖甙类联用亦可。

产生物被膜耐药细菌易形成生物被膜的细菌主要有绿脓杆菌、大肠杆菌及肺炎克雷白杆菌等,尤以绿脓杆菌为严重。绿脓杆菌的耐药问题,目前认为是生物被膜包裹所致。生物被膜(BF)是指该菌产生的多糖蛋白复合物和藻酸盐等围绕菌体形成的菌膜和相互粘连形成细菌群体的菌层,它可保护细菌。产BF绿脓杆菌的治疗目前几乎仅为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但它对绿脓杆菌抗菌活性差,故需与对绿脓杆菌有杀菌作用的第三代头孢菌素、泰能等联用,在损伤BF后这些抗生素易于渗透、深入菌体而起效。

耐药不动杆菌不动杆菌是条件致病菌,在院内感染中有重要意义。不动杆菌的耐药由多种机制形成,如产灭活酶、外膜通透性降低等。治疗:碳青霉烯类或喹诺酮类联合阿米卡星、头孢他啶、头孢哌酮/舒巴坦。

肺炎链球菌目前仍是社区获得性肺炎的主要病原菌。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青霉素耐药肺炎链球菌(PRSP),目前在全球范围内PRSP占全部肺炎链球菌的10%~40%。国内报道青霉素中度敏感或低度耐药(PISP)者约12.9%,PRSP者占2.6%。PISP者仍可使用青霉素,但需加大青霉素剂量。PISP伴菌(败)血症应选择头孢曲松、头孢噻肟、新喹诺酮和碳青霉烯类等。PRSP感染应选择万古霉素,或联合使用利福平。

培训时间: 2012-5-7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β内酰胺类抗生素合理应用 主讲人:刘斌副主任 参加人员:

抗生素的发明和应用是20世纪医药领域最伟抗生素含有β-内酰胺环结构,故统称安全性好、品的成就之其中头孢类和青霉素类β-内酰胺类抗生素。因其抗菌谱广、临床疗效突出、和选择面较广而现已成为临床应用最为广泛的抗菌药物,但同时也是不合理用药中最为突出的。现就如何合理应用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作一探索。 1 作用机制及影响作用因素 1.1 作用机制 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与细菌细胞膜上的青霉素结合蛋白(PBPs)结合而防碍细菌细胞壁黏膜的合成,使之不能交联而造成细胞壁的缺损,致使细菌细胞破裂死亡。 1.2 影响 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作用因素:(1)抗生素的浓度和所用剂量给药方案相关;(2)抗生素渗透细胞膜的能力;(3)对β-内酰胺酶的抵抗力;(4)和靶蛋白(PBPs)的亲和力。 2 耐药机制

2.1 细菌细胞在反复接触抗生素作用后,会改变其外膜通透性,减少或阻止抗生素进入菌体内,同时可通过排斥反应增强抗生素外流,从而使进入菌体内抗菌药物迅速外流,降低抗生素在细菌体内的积聚。 2.2 受抗菌药物攻击后的细菌,会改变细菌细胞内与抗生素作用靶点,即改变靶位蛋白,使细菌对该类抗生素不再敏感。

2.3 细菌与抗菌药物接触后,产生各种水解酶和修饰酶以水解和修饰抗菌药物,使抗菌药物失去抗菌活性。 3 分类及其特点 3.1 青霉素类 对多敏感阳性菌及厌氧菌具有抑制作用,对绝大多数阴性杆菌无效。(1)青霉素G主要针对G + 菌;少数G - 球菌也有效。(2)苯唑西林,主要对产酶的金葡菌有效,但对耐甲氧西林的金葡菌只有万古霉素对之敏感。(3)哌拉西林对G - 杆菌、绿脓杆菌和厌氧菌有效,但对产酶的葡萄球菌无效。 3.2 头孢菌素类 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针对G + 球菌,目有:(1)头孢唑啉:剂量3~6g/d,分次静脉点滴给药,除用于G + 球菌外对有些G - 杆菌亦有一定的效果,常在术前预防用药。(2)头孢拉丁80%由肾排出,用于泌尿道感杂,剂量3~6g/d,亦可作为术前预防用药。 第二代头孢菌素:对G + 球菌和G - 菌均有效,剂量3~6g/d,常用有头孢呋辛,其能透过血脑屏障。 第三代头孢菌素:主要针对G - 杆菌,常用有:(1)头孢哌酮(剂量2~4g/d):大部分由胆道排出,故对胆道感染效果好;(2)头孢噻肟的代谢产物有第二代头孢菌素的作用,且毒副反应低,价格也较其它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低廉,因此临床应用较多;(3)头孢曲松是头孢菌素中半衰期最长的,T 1/2 约为8h,且能通过血脑屏障,剂量1~2g/d,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用2g/d,一次静滴,血峰值高,透过血脑屏障亦多,常用于颅内感染;(4)头孢他啶对绿脓杆菌效果明显,对其它G - 杆菌亦有效。 头孢菌素:对G + 球菌、G - 杆菌均有效,如:头孢匹罗、头孢吡肟等对细菌细胞壁穿透性强,较第三代头孢对G - 杆菌作用强,特别是绿脓杆菌,对β内酰胺酶稳定,半衰期为1.9h,剂量1~2g/d静滴,按时分次使用。 3.3 头霉素类 头霉素类具有头孢菌素的母核,经半合成改造而得的一类抗菌素,抗菌特点对G + 菌作用低于第一代头孢,对G - 菌作用优异,耐G - 菌β-内酰胺酶性能强。对厌氧菌有较强的活性。代表药物头孢西丁。 3.4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舒巴坦、他唑巴坦等可抑制细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与抗生素配合使用的最低抑菌浓度(MIC)明显下降,因此常与青霉素类和头孢类组成复方制剂,从而可增效几倍至几十倍,并可使产酶菌株对药物恢复敏感。 4 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 4.1 已确定为病毒感染性疾病者不使用β-内酰胺内抗生素。 4.2 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尤其是第三代头孢类抗感染药物,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性感染不能排除者,可在留取临床标本后针对性地选用第一代、第二代或第三代头孢类抗感染药物进行经验性治疗。 4.3 凡有感染迹象,并能留取标本者,在使用抗感染药物前尽早留取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检测和药敏试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结合临床慎重进行选择或修正后再用抗感染药物。 4.4 使用β-内酰胺类抗感染药物应有明确的细菌感染指征,医生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药物的适应证、药效学、药代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用青霉素类或头孢类药物,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性化给药。 4.5 一般情况下,用药48~72h疗效不佳者应考虑调整使用不同的β-内酰胺类药物。体温恢复正常、症状明显消失后72h应及时停药,严重感染者疗程可适当延长,同时要防止二重感染,在使用三代头孢药物时尤要注意。 4.6 根据临床经验,有时可联合应用两种不同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如青霉素联合头孢菌素,以加强抗感染的力量,提高疗效。但联合应用抗感染药物应严格掌握指征。联合使用的指征是:(1)病原体未明的严重细菌感染;(2)混合感染,感染范围广,考虑可能有两种以上细菌感染;(3)单一药物难以控制的感染;(4)机体深部感染或抗感染药物难以渗透的部位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化脓性脑膜炎等;(5)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6)为减少药物毒性反应,联合应用以减少剂量。 4.7 严密观察β-内酰胺类抗感染药物毒副反应。如肾毒性、神经毒性、肝毒性、骨髓抑制性等。严格掌握小儿、老人及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特点。 4.8 尽量不把β-内酰胺类抗生素作为局部用药和预防用药。 4.9 应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同时,应注意全身营养状况,维护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综合治疗以提高抗感染药物的临床疗效。 总之,如何合理应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建议临床医务工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适应证;(2)抗菌药物的选择和配伍;(3)正确设定用药剂量和用药方案;(4)危重感染的抗菌药物治疗。通过以上四个方面从而合理地使用,使感染得到快速有效地控制,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从而提高临床疗效,最大限度地减少病人的疾病痛苦和经济负担。

培训时间: 2012-6-6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侵袭性肺真菌病诊断 主讲人:杨瑞青主任 参加人员:

随着免疫功能受损宿主的增加、抗生素和免疫抑制剂及其在侵袭性诊疗技术的广泛使用,肺真菌病日渐增多,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在临床上对肺真菌病的认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对肺真菌病的警惕性不高、认识不足,常出现漏诊误诊,错失治疗机会;另一方面,由于肺真菌病的病原体绝大多数都是条件致病菌,痰标本分离出的真菌并不足于诊断,所以临床上又常出现过诊过治现象。在各类肺真菌病中,侵袭性肺真菌病病情最严重,病死率最高。因此,有必要规范侵袭性肺真菌病的诊断与治疗。

有关规范侵袭性肺真菌病的概念

1.侵袭性肺真菌病(invasion pulmonary mycosis):是指真菌直接侵犯(非寄生、过敏或毒素中毒)肺或支气管引起的急、慢性组织病理损害所导致的临床疾病。 2.肺真菌病:由真菌引起的肺部疾病,主要指肺和支气管的真菌性炎症或相关病变,广义地讲可以包括胸膜甚至纵隔。常与肺真菌感染混淆,但感染存在隐匿性感染,故肺真菌病作为疾病状态,其定义较肺部真菌感染更为严格。 3.真菌性肺炎(或支气管炎):是指真菌感染而引起的以肺部(或支气管)炎症为主的疾病,是肺真菌病的一种类型,不完全等同于肺真菌病。

4.播撒性肺真菌病:指侵袭性肺真菌病扩散和累及肺外器官,或发生真菌血症。

5.致病性真菌:又称传染性真菌,属原发性病原菌,常导致原发性外源性真菌感染,可侵袭免疫功能正常的宿主,免疫功能缺陷的患者容易发生全身播散。病原性真菌主要有组织胞浆菌、球孢子菌、副球孢子菌、皮炎芽生菌、足癣菌和孢子丝菌等。

6.条件致病性真菌:或称机会性真菌,这些真菌多为腐生菌或植物致病菌,对人体致病性弱,但在宿主存在真菌的易感因素是,可导致深部真菌感染。如念珠菌属、曲霉属、隐球菌属、毛霉属、青霉属、根霉属、犁头霉属、镰刀霉属和肺孢子菌等。

规范侵袭性肺真菌的诊断

侵袭性肺真菌病在各类肺真菌病中病情最严重,病死率最高,然而其确诊需要从肺组织同时获得病理学和微生物学的证据,因此临床上很多患者可能很难在早期得到确诊依据,为此在侵袭性肺真菌病的诊断中提出分级诊断的概念,即根据具有不同的诊断依据来进行诊断。诊断依据包括发病危险因素、临床特征、微生物学检查和组织病理学,诊断分为拟诊、临床诊断和确诊三个级别。 1.发病危险因素:(1)外周血WBC <0.5× 109/L,中性粒细胞减少或缺乏,持续>10天;(2)体温> 38℃或<36℃,并伴有下列情况之一:①此前60天内出现过持续的中性粒细胞减少(≥10天);②此前30天内曾接受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③有侵袭性真菌感染史;.AIDS患者;⑤存在移植物抗宿主病;⑥持续应用糖皮质激素3周以上;⑦有慢性基础疾病;⑧创伤、大手术、长期住ICU、长时间机械通气、体内留置导管、全胃肠外营养和长期使用广谱抗生素等(任何1项)。 2.临床特征:(1)主要临床特征:①侵袭性肺曲霉病:感染早期胸部X线和CT检查可见胸膜下密度增高的结节影,病灶周围可出现晕轮征;发病10~15后,肺实变区液化、坏死,胸部X线和CT检查可见空腔阴影或新月征;②肺孢子菌肺炎:胸部CT检查可见毛玻璃样肺间质浸润,伴有低氧血症。(2)次要临床特征:①持续发热>96小时,经积极的抗生素治疗无效;②具有肺部感染的症状及体征: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和呼吸困难及肺部啰音或胸膜摩擦音等体征;③影像学检查可见除主要临床特征之外的、新的非特异性肺部浸润影。

3.微生物学检查:(1)气管内吸引物或合格痰标本直接镜检发现菌丝,且培养连续≥2次分离到同种真菌;(3)合格痰液或BALF直接镜检或培养发现新生隐球菌;(4)乳胶凝集法检测隐球菌荚膜多糖抗原呈阳性结果;(5)血清1,3-β-D-葡聚糖抗原检测(G试验)连续2次阳性;(6)血清半乳甘露聚糖抗原检测(GM试验)连续2次阳性。

4组织病理:组织病理学诊断有赖于在病变组织中直接观察到真菌,并结合真菌的形态、染色反应、组织反应等综合作出诊断。(1)真菌形态:酵母型和双相型真菌在组织内表现为孢子型,根据抱子形态可鉴别各种真菌;念珠菌、曲霉菌和毛霉菌在组织内表现为菌丝型,根据菌丝的粗细和分枝等特点可鉴别;牛放线菌、努卡氏菌和尖端单孢子菌在组织内呈颗粒型,菌丝放射状排列。(2)染色反应:组织中的真菌多需用特殊染色才能观察,常用的有苏木素-伊红(HE)染色法、过碘酸希夫(PAS)染色法、嗜银染色法、黏蛋白卡红(MCS)染色法、Gridly真菌(GF)染色法和姬姆萨染色法等,不同的染色反应可以诊断和鉴别不同的真菌。(3)组织反应:同一真菌在不同的组织内,或在同一组织内不同病期,组织反应不一样。基本病理改变有急慢性化脓性炎症、非化脓性炎症、肉芽肿病变、干酪样坏死、血管炎等。凝固性坏死较多见于曲霉和念珠菌感染,毛霉菌和新隐球菌肺炎常出现契形梗死灶。

5.诊断分级:从临床实际和客观需求出发,建立侵袭性肺真菌病的分级诊断(见表1),分别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既可以避免和减少漏诊,使需要治疗的患者及时得到治疗,同时又可以防止过度诊断和滥用药物。(1)拟诊(possible):同

时符合宿主发病危险因素)≥1项、侵袭性肺真菌病的1项主要临床特征或2项次要临床特征。(2)临床诊断(probable ):同时符合宿主发病危险因素≥1项、侵袭性肺真菌病的1项主要临床特征或2项次要临床特征以及1项微生物学检查依据。(3)确诊(proven):符合宿主发病危险因素≥1项、具有侵袭性肺真菌病的临床物征并具有肺组织病理学和(或)如下任何一项微生物学证据:①无菌术下取得的肺组织、胸腔积液或血液标本培养有真菌生长,但血液标本曲霉或青霉(除外马尼菲青霉)培养阳性时,需结合临床排除标本污染的可能;②肺组织标本、胸腔积液或血液镜检发现隐球菌;③肺组织标本、BALE或痰液用组织化学或细胞化学方法染色发现肺孢子菌包囊、滋养体或囊内小体。

培训时间: 2012-7-4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细菌耐药性及抗菌药物应用对策 主讲人:杨瑞青主任 参加人员

培训时间: 2012-8-2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新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主讲人:杨瑞青主任 参加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使用级、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

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

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

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

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

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其特殊使用级和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

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培训时间: 2012-9-6 地点:呼吸内科办公室 培训内容:氨基糖甙类抗菌药物 主讲人:刘斌副主任 参加人员

氨基甙类抗生素(aminoglycosides)都由氨基糖分子和非糖部分的甙元结合而成,它包括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西索米星以及人工半合成的妥布霉素、阿米卡星、奈替米星等。共同特点,如水溶性好,性质稳定;此外,在抗菌谱,抗菌机制,血清蛋白结合率,胃肠吸收,经肾排泄,及不良反应等方面也有共性。

抗菌机制:氨基甙类的抗菌作用机制是阻碍细菌蛋白质的合成。作用于细菌蛋白质合成过程,使之合成异常的蛋白,阻碍已合成蛋白的释放,使细菌细胞膜通透性增加而导致一些重要生理物质外漏,引起细菌死亡。本类药物对静止期细菌的杀灭作用较强,是静止期杀菌剂。其抗菌谱主要是革兰氏阴性杆菌,包括大肠杆菌、克雷白菌属、肠杆菌属、变形杆菌属、沙雷菌属、构檬酸杆菌属等。有的品种对绿脓杆菌或金葡菌,以及结核杆菌等也有抗菌作用。本类抗生素对亲瑟菌属、链球菌属和厌氧菌常无效。

抗菌作用 氨基甙类对各种需氧革兰阴性菌如大肠杆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变形杆菌属等具高度抗菌活性。此外,对沙雷菌属、产碱杆菌属、布氏杆菌、沙门菌、痢疾杆菌、嗜血杆菌及分枝杆菌也具有抗菌作用。氨基甙类对革兰阴性球菌如淋球菌、脑膜炎球菌的作用较差。流感杆菌及肺炎支原体呈中度敏感,但临床疗效不显著。绿脓杆菌只对庆大霉素、阿米卡星、妥布霉素敏感,其中以妥布霉素为最强。对各型链球菌的作用微弱,肠球菌对之多属耐药,但金葡菌包括耐青霉素菌株对之甚为敏感。结核杆菌对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和庆大霉素均敏感,但后者在治疗剂量时不能达到有效抑菌浓度。

耐药性主要是细菌通过质粒传导产生钝化酶而形成的。已知的钝化酶有乙酰转移酶、核苷转移酶和磷酸转移酶,各分别作用于相关碳原子上的NH2或OH基团,使之生成无效物。一种药物能被一种或多种酶钝化,而几种氨基糖甙类药物也能被一种酶所钝化。因此,在不同的氨基糖甙类药物间存在着不完全的交叉耐药性。产生钝化酶的质粒(或DNA片段)可通过接合方式在细菌细胞间转移,使原来不耐药的细菌细胞产生耐药性。

不良反应:①耳毒性及前庭功能失调:多见于卡那霉素、庆大霉素。耳蜗神经损害,多见于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孕妇注射本类药物可致新生儿听觉受损,应禁用。②肾毒性:主要损害近端肾小管曲段,可出现蛋白尿、管型尿、继而出现红细胞、尿量减少或增多,进而发生氮质血症、肾功能减退、排钾增多等。肾毒性大小次序为卡那霉素= 西梭霉素>庆大霉素= 丁胺卡那霉素>妥布霉素>链霉素后神经肌肉阻滞:本类药物具有类 似箭毒阻滞乙酸胆碱和络合钙离子的作用,能引起心肌抑制、呼吸衰竭等,可用新斯的明和钙剂(静注)

对抗。本类反应以链霉素和卡那霉素较多发生,其他品种也不除外。病人原有肌无力症或已接受过肌肉松弛药者更易发生,一般应禁用。③神经肌肉阻断作用 各种氨基甙类抗生素均可引起神经肌肉麻痹作用,虽较小见,但有潜在性危险。神经肌肉阻断作用与剂量及给药途径有关,如静脉滴注速度过快或同时应用肌肉松弛剂与全身。重症肌无力者尤易发生,可致呼吸停止。其机制是乙酰胆碱的释放需Ca2+的参与,药物能与突触前膜上“钙结合部位”结合,从而阻止乙酰胆碱释放。当出现神经肌肉麻痹时,可用钙剂或新斯的明治疗。4.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皮疹、荨麻疹、药热、粒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等。不良反应与药物浓度密切相关,在用药过程中直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其他有血象变化、肝脏转氨酶升高、面部及四肢麻木、周围神经炎、视力模糊等。口服本类药物可引起脂肪性腹泻。菌群失调和二重感染也有发生。 配伍禁忌:

1.强利尿药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与强利尿药(如呋喃苯酸、利尿酸等)联用能加强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耳毒性副作用,可致严重暂时性或永久性耳聋。

2.红霉素红霉素在长期大量及静脉快速滴注给药时也可发生耳毒性作用。因此,红霉素与氨基糖甙类抗生素联用时也可使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耳毒性副作用加强。合用需慎重。 3.头孢菌素Ⅰ、头孢菌素Ⅱ、洁霉素、二性霉素B、右旋糖酐等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与上述药物联用可加强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肾毒性,引起肾损害甚至急性肾小管坏死。 4.乙醚、安定、安宁、肌松剂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与这些药物合用时可致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加强,引起骨骼肌麻痹。所以,对进行手术麻醉或术后恢复期的病人以及正在服用安定、安宁药物的病人,应慎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

5.碱性药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与碱性药(如碳酸氢钠、氨茶碱等)联合应用,抗菌效能可增加,但同时毒性也相应增加,因此,合用时必须慎重。

6.一种氨基糖甙类抗生素不宜与其他氨基糖甙类抗生素联合两种氨基糖甙类抗生素联合抗菌谱不扩大,并因共同的毒性基础,反可增强对第八对脑神经和肾脏的毒性,特别是易引起永久性耳聋。

7.苯海拉明、敏可静、安其敏等抗组胺药可掩盖氨基甙类的耳毒性。 对胎儿的影响:

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对胎儿的影响与三个因素有关: 一.用药时的胎龄

一般药物致畸的敏感时期是受精后第15~60天。胚胎第4周耳朵及神经开始生长发育,直至7个月完成。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具有耳毒性,对发育完全的听神经也有损害,故其应用时间的不仅在器官形成期。 二.药物的性质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将药物对胎儿危险性分为5个等级,即A、B、C、D及X级。氨基糖甙类药物如链霉素、卡那霉素和妥布霉素属于D级,即对胎儿的危害有明确的证据,除非在抢救孕妇而又没有其他药物代替时才用。

而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和新霉素属于C级,即在动物实验中对胎仔有致畸或杀死胚胎的作用,而对人没有相应的研究,此类药物在选择应用时比较困难,要十分慎重。一般来说,孕期最好不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 三.药物的剂量

有些人由于不知道怀孕,打了一针或服了几片上述药物,是否对胎儿有影响,应该怎么观察? 国内曾有报道,检查胎儿的听力器官发育、了解听功能,可在妊娠27周以后,做声振刺激试验。孕龄27周以后听力正常、听功能成熟的胎儿,对声振刺激经耳蜗感受及听觉通路传导,再通过神经反应,改变胎儿的行为状态,表现为胎心加速、胎动增加。

对于胎儿声振试验阴性者,可于出生后做听性脑干反应测试。用≤60分贝,受测者潜伏期正常者为正常,潜伏期延长为异常;对本项测试异常或可疑者,可于3、6个月及1年后复查。这项测试应由专业医师进行,以便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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