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路管理处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社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树立良好的社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经全体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凡是本社区居居民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外来人员都要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社区委员会,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实行中逐步修改完善。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四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提倡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精神,及时举报和制止违法行为,协助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讲宗族房柱、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反对以强欺弱、以众欺寡,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违反者将其送机关处理。
第六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得私藏,拾得、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机关。
第七条:不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不、不参与“”,不替罪犯藏匿赃物,守法经营,不偷税、漏税,不卖淫嫖娼,不吸毒贩毒。
第: 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生产等公共设施,不损害花草树木侵占绿地。
第九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提倡尊老爱幼,对不赡养老人、歧视妇女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遵守义务教育法,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都应依法保证其子女,按时入学和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遵守兵役法,有服兵役义务的居民都应积极依法服兵役。没有按时参加体检的应征青年,居委会将收取优抚费。
第三章 乡风文明
第十二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从俭,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十三条:破除封建陋习,树立时代新风,认真贯彻市《殡葬管理实施意见》,继续推行遗体火化。骨灰一律按牌号顺序寄放在安息堂,并适当收取管理费。严禁私下建坟、造墓、二次土葬,一经发现报给上级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发展社区经济,提倡勤劳致富,反对贪逸恶劳。爱国家、爱家乡、爱集体,积极为家乡公益事业捐资献策。
第十五条:崇尚科学,反对愚昧,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以迷信手段骗财、坑害群众。
第十六条: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反对败坏社会风气的低级娱乐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十七条:搞好公共卫生,加强社区容貌整治,严禁公共场所乱放杂物,乱倒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畅通,道路两旁不摆摊、晒粮、乱堆放东西,实行“门前三包”。家禽家畜不得放养。
第四章 社区建设
第十:按照严格布控、公共设施先行及一张图纸管到底的原则,实行用地面积控制,道路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在成片改旧建新时,在规划区外,现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厝地;如拆旧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者(有确权),可予安排厝地;其余旧宅基应归还社区集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申请新建房(含旧翻新)的居民,应服从社区总体规划,经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损害四邻利益;未经批准私自乱建房、临时搭盖的一律报给城建部门实施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严禁私下买卖、转让土地,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二条 每位居民要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及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形成男女平等、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的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 遵守《婚姻法》,未婚青年应自觉参加婚前教育,每年应参加两期社区人口学校学习,未到位者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处罚。禁止早婚、暗婚、非婚同居。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行生育。
1、鼓励晚婚晚育。凡符合生育要求生育的育龄夫妇,都要按规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凭证生育,不得未持证先怀孕。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2、严禁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禁止提前生育、多生育和婚外生育。出现外生育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因意外造成流产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居委会。要先落实上环措施,暂收回《生育服务证》接受调查。属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第一胎五年内不给安排生育,属第二胎的给予吊销《生育服务证》并落实节育措施。
4、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当月内及时向居委会申报。属应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第一胎生男孩或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生育一孩),要在当月必须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落实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婴儿出生后必须及时(即一孩育妇在婴儿出生后的90天内,二孩育妇在婴儿出生后
的6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一孩育妇,首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者首选采取绝育措施。
2、“双查”对象应自觉参加每年四轮(3月、6月、9月、12月)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外出育妇不能回乡参检的,限当月寄回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有效的检查证明。
3、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或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除组织人员追查外,违者将按规定上报市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300元。
第二十六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流动人口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凡流入本社区的外来人员要主动申报,接受计划生育审验。流出人员要主动办理婚育证明,并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
2、辖区内所有用工单位和私房出租(借)户,都负有对本单位或本户外来人口计生管理的责任,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 管理民主
第二十七条:社区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居民有参与权、监督权和评议权。
第二十:社区干部,包括居民小组长行使职权违反规定,给社区、居民小组或村民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应建立严密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成立居民代表、老人协会代表参加的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定时公开村里财务。
第七章 志愿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