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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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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聘和录用活动,加强公司员工队伍建设,确保公司获取发展所必需的优秀人才,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需求与计划的制定、审批

第二条 公司招聘员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考评、择优录取、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年初填写《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申报表》,经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编制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招聘实施与参与部门、人员需求情况、拟采用的招聘渠道、费用预算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五条 对由于人员变化或新增加岗位,需临时增补招聘计划的,用人部门应填写《临时补充人力资源申请表》,经人力资源主管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三章 招聘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对应聘者的筛选并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录用候选人。

招聘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编写招聘简章、应聘资料收集与筛选、面试、确定录用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招聘采取以下方式: (一)人才市场招聘会; (二)与大专院校合作; (三)网上招聘; (四)刊登招聘广告; (五)员工推荐。 第 简历筛选

人力资源部对所收到的简历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初步筛选。将筛选过后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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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二次筛选,确定面试人选。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确定面试时间、地点、方式,并负责一周内通知应聘者。 第九条 面试

面试应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组织。人力资源部核对应聘者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应聘人员需出具学历证、专业技能证、个人简历、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面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价值观、个性品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应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试工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近期体检报告(转正后公司报销体检费)。 第十条 录用

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确定录用人选后,人力资源部在一周内通知被录用者到公司报到。

第四章 试用、转正

第十一条 报到

(一)新员工应按规定的时间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超出规定报到时间5日仍未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且未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者,取消试用资格;

(二)新员工报到时须出具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本人《就失业证》及人力资源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将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告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核对证件及相关资料后,与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

员工上岗试用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公司概况、企业文化、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福利等;

(二)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规程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培训);

(三)培训人和被培训人均在《员工上岗、转岗前教育培训提纲》上签字,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结构设计及结构工艺设计人员、电气设计及电气工艺设计人员到实习部门实习,依据结构设计及结构工艺设计人员、电气设计及电气工艺设计人员分厂实习规定(附后),实习期间各项管理由所在的实习部门负责,用人部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查。电气设计人员和结构设计人员实习期为1个月,结构工艺设计及电气工艺设计人员实习期为2个月,转岗位实习或实习结束由实习部门、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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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实习考评表》。其他部门招聘人员需到相关部门实习,由部门提出实习要求,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试工(实习)

(一)人力资源部与试工(实习)人员签订试工协议,明确试工期和试工(实习)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试工(实习)人员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招聘人员审批表》。

(二)凡上岗试工(实习)的新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培养,使其尽快熟悉岗位专业要求,并培养新员工的职业信心和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三)人力资源部、试工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根据试工人员的表现情况,不定时与试工(实习)人员就试用期工作情况进行沟通,使员工对以后在公司可能的职业发展及规划有所了解。 第十四条 转正

(一)新员工试工期为1-3个月,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转正。

(二)员工试工期届满时,员工本人(技术人员)填写《实习考评表》,由实习部门会同所在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三)考核通过后,员工填写《试用员工转正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和核心部门或涉及公司重要商务机密的工作,也不宜安排负有重要责任的工作。 第十六条 试工人员有下列情况,停止试工: (一)一个月内请病假五天以上的,请事假两天以上的; (二)被证明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三)劳动者以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的; (四)试工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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