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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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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第J占乎▲会 2009.2( )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郭翠翠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fl,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过于笼统,内容与程序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 中小企业制度的现行规定、缺陷以及完善建议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9-0592(20o9)02.067.01 一、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指中小企业特定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 禁止规定,但是由于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被排除适用。 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巾有所规定:第一,在垄 断协议方面规定适用除外制度。中小经营者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增强 竞争力,并且不会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 者分享由此 产生的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可以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第二,在经营 者集中方面规定适用除外制度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或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 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 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作出对 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条款规定的实体内容过于粗糙,操作性差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协议豁免,但是规定的很笼 统,对特定词语的理解存在歧义,如:何为提高了经营者的效率;何为 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达到什么程度就是严重:消费者分享到利 益如何进行核算,这都是现行反垄断法留下的问题。[{J小企业合并行 为的豁免规定同样存在规定过于大块的问题,规定不够具体,在实际 操作过程中难于操作,比如,如何计算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什么样 的行为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讲就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 也是笼统的。虽然这些规定出现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是一种进步,但是 其规定面很广,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上述问题。 (二)欠缺程序方面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协议豁免没有程序上的规定,只有经营 者集中规定了申报程序。实体内容是目的,程序是手段,如果欠缺程 序规定,实体内容只是一张纸,起初设置的目的将架空。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实体内容 对中小企业特定竞争协议的适用除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比较笼统,使用的词语很抽象,不宜操作。欧盟的规定比较具体,值得 借鉴。例如,欧盟委员会于1970年发布了“非重要 泌的告示”,从事 生产以及商品或者服务销售的行为人之间的协议,在符合下列两种标 准的情况下,不违反第85条规定,即(1)协议所指向的产品加上“参与 行为人”的其他同类产品,在所影响的欧兆体市场所有同类产品市场 中的份额不超过5%:(2)“参与行为人”总的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欧洲 货币单位。并且,欧盟认为中小企业问的合作协议、共同研究和开发 协议、专业化分工协议等竞争协议或行为,不属于违法协议或行 为而一般予以适用除外 。 针对中小企业合并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制度过于 笼统,不宜操作。而德国从正面做的具体规定,易于操作。德国《反对 竞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合并之前上一营业年度内销售额低 作者简介:郭翠翠,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于2000万德国马克的企业可以不受地与其他企业合并;(2)在 至少5年以来有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市场上,上届日历年度的销售额低 于3000万德国马克的,有关合并完全可以自由进行。0 我国可以借鉴,将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适当予以量化。 (二)细化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程序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在中小企业的性竞争协议豁免方面的程序性 规定是空白的。欧共体采用了许多折衷的方式:(1)欧共体第17号条 例规定了某些类型的竞争协议如“影响不大的专业化协议、关于 统一规范或者统一标准的协议…”不需要进行申报;(2)颁布集体豁免 的条例,~项协议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就自动得到豁免。0我 国可以借鉴欧盟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设置 中小企业协议豁免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可以设置附复核程序的登记 制度,在登记之后,中小企业的竞争协议是生效的,复核程序则将 个案分析的精神纳入其中,而且,复核程序实行灵活性较大,可以避免 个案审核需耗费较多人力、物力以及有比较繁琐的程序要求的弊端。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直接针对中小企业合并豁免的程序性规定,仅 仅笼统地对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事前申报程序。德国《限 制竞争法》规定了事前申报制度,又规定了事后中报制度,针对大企业 实行事前中报制度,针对其他的企业实行企业合并后的登记制度。在 法定的期限内联邦卡特尔局可以认定合并违法。我国反垄断法可以 规定针对中小企业合并的适用除外制度程序,可以实行中报登记制。 即企业合并仍旧保持事前申报制度,但是针对达不到“事前申报标准” 的中小企业合并必须向有关机构进行登记,登记的效力是临时生效, 在生效的期间内主管机关可以进行复核,复核以中小企业合并可以提 高经营效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对于复核的结果,有关机构 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对可能严重损害市场有效竞争的合并予以 撤销,对存在一定问题的合并可以附期限整改、或附条件的复核通过。 在复核这一环节,可以根据产业和竞争的协调灵活决定复核 的结果。复核环节的设立也是参考了事后申报制度的优点,“临时有 效期”可以为中小企业积蓄力量,提高竞争力。 注释: ①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②单盈.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前沿.2005(6). ③王晓哗.欧拭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文献: 【11刘漪,杨梓武,韦梅.反垄断法作用域里的中小企业保护.前沿.2004(2). 【21王先林.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经济与法.2000(1]. 【3】林燕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比较.法学.1997(11). 【4l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 I5】骆小春,董新凯.中小企业促进与反垄断法.现代法学.2003(12). 16l纪智令.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经济与法.2007(1). 【7】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l王为农.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一美国、日本及欧盟的竞争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2年版. 19】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与性垄断的合理界定.法学评论.2004(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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