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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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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报告县(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需抄告所在乡(镇)、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州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 必要时,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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