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的作⽤。⼀起来参考章程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家能够喜欢。
⼀⼈有限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事项的基本⽂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件。 第⼀章 总 则
第⼀条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个⾃然⼈股东姓名或者法⼈股东名称)⼀⼈出资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的实际情况,进⾏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政许可的项⽬,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变更决定作出之⽇起三⼗⽇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于公司成⽴之⽇起X年内缴⾜。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式、出资期限可⾃⾏约定)
第⼗⼀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使股东权利。 第⼗⼆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执⾏董事、监事,决定执⾏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的⽅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个⾃然⼈投资设⽴的⼀⼈有限公司,不得分⽴为同⼀⾃然投资的⼀⼈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董事⾏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确定)
(⼗⼆)其他职权。(注:由股东⾃⾏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名执⾏董事,执⾏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五条 执⾏董事对股东负责,⾏使下列职权: (⼀)执⾏股东的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个⾃然⼈投资设⽴的⼀⼈有限公司,不得分⽴为同⼀⾃然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他职权。(注:由股东⾃⾏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或执⾏董事,该内容由股东⾃⾏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确定,执⾏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董事,该内容由股东⾃⾏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员;
(⼋)其他职权。(注:由股东⾃⾏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确定。) 第⼗⼋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由股东委派。
执⾏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注:⾼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董事、⾼级管理⼈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条 监事⾏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由执⾏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由股东(或执⾏董事)委派产⽣,代表公司签署有关⽂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条 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转让股权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个⾃然⼈投资设⽴的⼀⼈有限公司,不得分⽴为同⼀⾃然投资的⼀⼈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民依照《公司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条 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清偿。
第⼆⼗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民)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清算结束之⽇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决定。 第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成⽴之⽇起⽣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起⽣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四条 本章程⼀式份,股东留存⼀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XX⽇
⼀⼈有限公司章程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条 公司名称: 第⼆条 公司住所: 第⼆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民币 万元,由股东⼀次⾜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作出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少公告⼀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份证号码 : 出资⽅式 :货币 出资额:⼈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董事,决定有关执⾏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的⽅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董事⼀⼈,执⾏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执⾏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故解除其职务。 第⼗⼀条 执⾏董事对股东负责,⾏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作; (2)执⾏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董事负责,⾏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组织实施执⾏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员; (8) 执⾏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1⼈,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董事、经理⾏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为进⾏监督; (3) 当执⾏董事、经理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为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执⾏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 第⼗七条 劳动⽤⼯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第⼋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营业执照》签发之⽇起计算。 第⼗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民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清算组对公司进⾏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公司设⽴之⽇起⽣效的。
第⼆⼗六条 本章程⼀式叁份,股东⼀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份。 法定代表⼈签名: xxxx年xx⽉xx⽇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xx⽇
⼀⼈有限公司章程3
⼀、公司名称和住所
(⼀)名称:海⼝xx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市xx区xx路xx号 ⼆、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式、出资额、出资⽐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起xxx(时间)内缴⾜。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执⾏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董事。
2、执⾏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董事对股东负责,⾏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作; ⑵ 执⾏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董事负责,⾏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组织实施执⾏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员。 ⑻ 执⾏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董事和⾼级管理⼈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与⼯商⾏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商⾏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
任命执⾏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起⾄xxxx年xx⽉xx⽇)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 ⑶ 本章程⼀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签名: xxxx年xx⽉xx⽇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xx⽇
⼀⼈有限公司章程4
⼀⼈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公司章程 第⼀章总则
第⼀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应当⼀次⾜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第七条出资⼈应⾜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式如下: 第⼋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式出资⽐例出资时 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以⾮货币财产出⾃得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第⼗⼀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条⼀个⾃然⼈只能投资设⽴⼀个⼀⼈有限责任。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四条决定时,应采取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四条股东⾏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更换执⾏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公司设执⾏董事⼀名,由股东决定xx担任。执⾏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第⼗六条执⾏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执⾏董事对股东负责,⾏使下列职权: (⼀)召集并向股东报告⼯作; (⼆)执⾏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条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董事负责,⾏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员。第⼗九条公司设监事⼀名,由股东决定担任。执⾏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条监事⾏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董事、⾼级管理⼈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提起诉讼。第⼆⼗⼀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作,费⽤由其公司承担; 第⼋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股东⾃⼰的财产时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司清算应当⾃公司清算结束之⽇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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