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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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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可能性分析

对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可能性分析,指在当前情况下,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否具备条件。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曾有建立场外市场、产权市场等各种尝试,虽因各种原因,或被取缔或尚未规范,但其中尝试不乏创新和智慧,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丰富的上市资源和资金资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市场供需基础。我国上市资源丰富,目前我国年营业额大于1亿元的企业数量为2万家,营业额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超过5万家,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000万家。市场的资金储备量大,我国银行存款总量在经济改革前后的变化非常大。1957年到1978年,银行存款平均每年增长10.1%,年平均增加几十个亿,1978年到1982年年均增长27.22%,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存款余额已达82390.3亿元,是1978年年末余额的72倍,截至2008年底,总额达到478444亿元,这些都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市场供需基础。

(2)相关的陆续出台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导向与支持。2004年初出台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文件》(即“国九条”)中的第四条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和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第3章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研究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继续规范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

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制转让制度”。

始于2005年5月的股权分置改革在2006年底基本完成,作为我国股票市场的一次重大制度变迁,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促进了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恢复了投资者信心。此外,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亦取得显著成效,机构投资者在2006年股票市场的“井喷”中也得以发展壮大。

(3)相关法规的修订与完善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为配合资本市场的战略转型,我国对与资本运作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地修改与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部在资本市场中具有基础作用的法律修改(两部新法均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外,在实体法律法规逐一出台并形成体系的同时,行政处罚执法程序的规则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各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1999年,发布实施了《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对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审理、告知听证等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1)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以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多样化的要求。从资金需求方来说,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不同风险状况的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不尽相同,资本市场应与企业的发展存在联动关系(见图3-6)。对于大规模、稳健型、成熟性强的公司,可以吸引大批投资者来购买它的股票;但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由于其规模小、风险性大,几乎不可能通过主板市场进行融资。受诸多因素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高度集中化的倾向,市场呈现只为大企业服务而排斥中小企业

的现象。目前正在建设中的二板市场虽然增加了市场层次,但其归属于交易所的性质决定了其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从资金供给方来说,由于风险偏好的不同,投资者也是具有不同层次的。风险偏好者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股票;风险中立者会选择购买风险程度适中,预期报酬适中的股票;风险规避者可能去购买国债。在现有相对单一层次的主板市场状态下,市场无法为不同风险偏好者提供足够多种类的投资品种和交易场所,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可以较好的解决该问题。

(2)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优化资本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从非证券资本市场到证券资本市场,从场外市场到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入市标准逐步严格,企业素质也呈阶梯式上升,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市场筛选机制。一方面,在下一级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企业经过培育,将会有优秀企业脱颖而出,从而进入上一级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对于经营不善,

已不符合某一层次挂牌标准的企业,则通过退出机制,退出到下一级市场交易。这样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机制,既有利于保证挂牌公司的质量与其所在市场层次相对应,又能促进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防范和化解间接融资的银行风险。直接融资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向银行过于集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从国外经验看,在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中,一旦经济实体发生严重问题,就会导致大量银行坏账,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往往将经济拖入长期不振的境地。当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例还较低。因此,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吸引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额度,从而降低银行风险。而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模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会逐步形成风险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子市场,风险承担主体呈现多元化,有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分散和化解银行风险。

(4)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推动监管与法律制度的创新。从现实市场运行看,行政管制下的单一市场是造成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的性原因。现行《证券法》仅是针对主板市场的,而缺乏对于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的约束,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即OTC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多元化的市场中,《证券法》仅覆盖证券市场,因此需要进行调整。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可推动监管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监督各级市场的有效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资本市场不仅有证券交易所市场,而且还有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直接的产权转让等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又包括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非流通股转让等若干平台,各层次资本市场相互依存,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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