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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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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 从程序上审查判断

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

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

3、对制作形式的审查。

4、对送达程序的审查。

二、从实体上审查判断

1、审查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2、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主要是指审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对应,用语是否规范。

3、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责任。

4、审查事故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审查事故认定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认定的规定,尤其是责任认定的依据及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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