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下,独生子女父母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待遇,但已领取光荣证的可继续享受优待;二胎下,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包括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农村居民、少数民族、烈士子女等。
法律分析
一、独生子女补贴
实施全面两孩后,提倡按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二、二胎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结语
随着全面两孩的实施,独生子女补贴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对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将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同时,二胎也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这些的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保障家庭权益,促进人口结构合理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不变,具体办法由省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