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有市、县提出方案,报省批准实施的。按照水利部门水功能区划的划分方法,按照水资源的功能分为一级水功能区和二级水功能区,其中,二级水功能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等七类。以上区划均无“水资源保护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