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于 刑事诉讼 和民事 诉讼 可以这样理解: 刑事诉讼: 1.危害案;2.可能判处无期、 死刑 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确定由中级 管辖 (海事海商, 专利 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经济纠纷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关、人民、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