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主要有以下几种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损害了业主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就没有权利行使。
2、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