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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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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时。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时。

对于上述条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该法条的具体内容是: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违法吗

不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得有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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