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费的问题。指出工程造价咨询费不属于建工的工程价款,无优先权。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尽快起诉并保全对方财产。同时,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得到更详尽的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工程造价咨询费不属于建工的工程价款,无优先权。此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可尽快起诉,并保全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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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工程造价咨询费与建工工程价款的关系是什么?
工程造价咨询费与建工工程价款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费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这表明工程造价咨询费是建筑工程建设成本的一部分,具有法定性。
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收取,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范围。这表明工程造价咨询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且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
3.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将工程造价咨询费计入工程造价,从而导致工程造价咨询费与建工工程价款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
因此,为明确工程造价咨询费与建工工程价款的关系,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区分工程造价咨询费与建工工程价款,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工程造价咨询费与建工的工程价款无优先权,并指出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以获得更详尽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