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要按照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查询,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换个时间段再来查询,没有查询结果的可能是人民没有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使用说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不包括军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六、如对该查询内容有异议,请与执行联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