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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来源:易妖游戏网
DB43/367-2007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目 次

前言……………………………………………………………………………………………………1 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增殖放流…………………………………………………………………………………………3.2考种………………………………………………………………………………………………4增殖放流单位………………………………………………………………………………………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5.1申报与审批………………………………………………………………………………………5.2 结果统计与上报…………………………………………………………………………………6技术要求……………………………………………………………………………………………6.1 放流水域…………………………………………………………………………………………6.2 放流种类…………………………………………………………………………………………6.3 苗种来源…………………………………………………………………………………………6.4 技术鉴定与检疫…………………………………………………………………………………6.5 放流技术措施……………………………………………………………………………………7 跟踪与效果评估……………………………………………………………………………………8 通报发布制度………………………………………………………………………………………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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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367-2007

前 言

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 亲鱼 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2000 团头鲂

GB/T 11776-1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1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 第一部分 GB 17715-1999 草鱼 GB 17716-1999 鲢鱼 GB 17717-1999 鳙鱼 GB 17718-1999 青鱼

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2000 长吻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 考种 2

DB43/367-2007 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 增殖放流单位

增殖放流单位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 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5.1 申报与审批 5.1.1 申报

增殖放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好附录A上报。 5.1.2 审批权限

5.1.2.1 常规养殖品种的增殖放流由增殖放流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鱼种规模在1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下的增殖放流可直接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放流数量在鱼种1万尾以上,100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上,50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上,1000尾以下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放流数量在鱼种500万尾以上、鱼苗在5000万尾以上、亲本1000尾以上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1.2.2 水生野生保护种类的增殖放流按原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一级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备案后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点保护动物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1.2.3 常规放流品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二级保护动物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一级保护动物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1.3 审批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种、种质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组织实施时必须对鱼苗、鱼种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与检疫。常规放流品种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放流苗种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放流苗种及其亲本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放流苗种的考种、技术鉴定与检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必要时可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资源增殖放流单位应在放流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部门。还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增殖放流的统计结果逐级上报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按规定上报农业部。 6 技术要求 6.1 放流水域

增殖放流水域为渔业资源衰退较为严重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天然渔业水域。禁止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渔业品种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6.2 放流种类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品种必须是原种或原种子一代苗种。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杂交种、转基因种、外来物种及其它种质不纯的物种。 6.3 苗种来源

增殖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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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367-2007 增殖站提供。其繁殖亲本必须从国家级原种场引进。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6.4.1 考种

增殖放流的成熟亲本、鱼苗与鱼种均应进行考种与技术鉴定,考种与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放流的亲本必须是原种,鱼苗、鱼种的繁殖亲本必须是从国家级原种场引进的原种,并符合GB 17715-1999、GB 17716-1999、GB 17717-1999、GB 17718-1999、GB/T 10029-2000、SC/T 1040-2000的要求。暂无种质标准物种的增殖放流,可委托从事该物种研究的专家提出其种质要求,并组织相关研究的专家进行评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亦可作为放流该物种的考种依据。 6.4.2 亲本的质量要求

增殖放流亲本应符合GB/T 5055-1997的质量要求。其它暂无亲本质量要求的亲本,可由从事该物种研究的技术人员提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作为放流亲本的质量要求。 6.4.3 鱼苗、鱼种的质量要求

增殖放流的鱼苗、鱼种应符合GB/T 9956-1988、GB/T 11776-19、GB/T 11777-19、GB/T 11778-1998、GB/T 30030-1988的质量要求。其它暂无苗种质量要求的苗种可按6.4.2条的规定程序确认。 6.4.4 放流亲本及鱼苗、鱼种的检疫

增殖放流亲本及鱼苗、鱼种的检疫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GB/T 15805.1-1995的规定执行。 6.5 放流技术措施 6.5.1 放流苗种准备

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拉网锻炼,并在网箱中关箱(2~4)h以上; 6.5.2 苗种运输

鱼苗鱼种运输前应准确过数。鱼苗可用氧气袋运输,规格在3cm以上的鱼种可用氧气袋、氧气包或带水充氧运输;春片鱼种带水可充氧运输。鱼苗每氧气袋不超过5万尾,3cm左右规格鱼种每氧气袋不超过1500尾,每氧气包不超过5kg。运输时间超过12h的,中途必须充氧一次。 6.5.3 放流

放养应选择在晴天进行,在上风头放养,放养时应用水体消毒剂对放养鱼体进行体外消毒。消毒方法按消毒剂使用说明书进行。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育单位加强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研究,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各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应当发挥在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增殖放流的跟踪与效果评估由放流审批部门委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放流区域定期进行跟踪采样和对捕捞渔获物进行分析统计,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出具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或意见书。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水生动物标志放流的科学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首先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的标志放流,科学地对其进行跟踪与效果评估。 8 通报发布制度

凡需对外发布的增殖放流,其放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在放流时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公证后的数据才能对外发布。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外发布增殖放流的品种、规格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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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367-200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如表A.1所示。

表A.1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增殖放流目的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放流水域 放流时间 放流品种 放流规格 放流数量 苗种生产单位 繁殖亲本来源及其质量要求 放流苗种 质量要求 放流苗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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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367-2007 附录A(续) 技术部门 鉴定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技术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a个人申请的增殖放流由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b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按其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由农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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