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巡查清单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4、新建、扩建冶炼、化工、制药、电镀、电子制造、纺织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5、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6、设置油库;
7、放养畜禽或者种植农作物、经济林;
8、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污染物;
9、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
10、取土、采砂或者矿产勘查、开采;
11、使用农药;
12、矿物洗选;
13、建造墓地;
14、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15、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
被或者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
16、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投药养殖或者养殖珍珠;17、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18、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码头;
19、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或者滥用化肥;
20、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鱼类;
21、从事餐饮、娱乐、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22、未按照规定采取保证水体免受污染的防护性措施,从事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2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5、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6、已经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未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7、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8、非法破坏水源地水利工程设施、监测设施、观测设施;
29、修建穿堤建筑物;
30、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警示标志、视频监控和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界桩倾斜、破损、变形等;
31、不明漂浮物,如油污等;
32、垂钓、游泳、戏水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