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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商用车和乘用车凸出物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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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号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车辆型式外表面驾驶室驾驶室后围板基准平面底线圆角半径满载车辆汽车最外边缘凸出物尺寸车身板件标定线天线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号牌支架行李架及雪橇架乘用车和

乘用车GB11566-20091 本标准规定了GB/T150-2001中的M1类车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的外部凸出物。本标准对停止及行驶的车辆都适用,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BG/T 150-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3.1 在类似于外表面形状或材料等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同一型式的车辆。3.2 车辆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李箱盖、车门、翼子板、车顶、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和可见的加强筋等。3.3 取一个半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以操作方便为原则,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可接触的最低位置连续接触,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即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起重器支承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椎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3.4 假象部分最接近圆形的圆弧半径。3.5 装至技术上允许的最大总质量的车辆。如果车辆装备有液气、液力或空气悬挂装置,或随载荷变化的自动稳定装置,应按制造厂规定正常行驶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装载。3.6 对两侧而言,指与汽车的Y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对前后端而言,指与汽车X平面平行且与汽车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垂直横向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出物:——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装在车轮上的防滑装置;——外后视镜;——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及后(侧)位灯及驻车灯;——装在汽车前、后端保险杠上的零件,牵引装置和排气管。3.7 车身板件上装配的零件的凸出物的尺寸测量方法见附录B.23.8 用直径为100mm的球体对车身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3.9 为了发射和/或接收电磁信号所使用的装置。4.1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汽车满载,车门车窗及各种入口的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外表面位于以下位置的零部件;——高于地面1.8m的零部件;——低于底线的零部件;——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4.2 车身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朝外的凸出物。4.3 车身外表面不应有可能刮倒行人、骑自行车或摩托车的人的朝外零件。4.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mm的零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不适用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间隙宽度小于40mm、且此间隙是有功能要求的情况。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2.5mm,不适用于凸出车身外表面 h<1.5mm以及1.5mm<h<5mm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4.5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材料硬度不超过绍尔(A)硬度60HA时,圆角半径可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不能用绍尔(A)硬度方法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比较测量法进行评价4.6 除下面特殊要求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上的4.1--4.5的规定均适用。5.1 装饰件5.1.1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施加100N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承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本规定不只用于散热器格栅上的装饰件,这些件只需满足第四章的一般要求。 在施加100N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行,应采用等效方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部分凸出高度不应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满足4.2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承面。5.1.2 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5.1.1的,但应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5.2 前照灯5.2.1 前照灯允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镜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且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如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之后,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凸出高度按附录B.3规定的方法测量。5.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5.2.3 5.2.1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板件内或外伸在车身板件上的前照灯,但车身板件要符合5.9的要求。5.3 格栅及间隙5.3.1 4.4的规定不适用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间隙宽度小于40mm、且此间隙是有功能要求的情况。当间隙宽度在25mm--40mm之间时,圆角半径不应小于1mm;若间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0.5mm。两相邻元件之间的间隙宽度按附录B.4所规定的方法测量。5.3.2 形成格栅或间隙的每个元件的前端与侧端的接合处应是圆滑的。5.5 保险杠5.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以减少刮伤的危险。如果保险杠是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或保险杠侧端部向内弯曲但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最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mm,则认为满足要求。5.5.2 如果车身外轮廓线与前或后保险杠的曲线的垂直投影相重合,在距车辆前后(对于后保险杠是后向)的车身外轮廓线内侧20mm和车身外轮廓及其与车辆垂直纵向对称平面成15°夹角的两垂直平面相切的法线围成的区域(见图1)内,所有点组成的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5mm。其他情况不应小于2.5mm。5.5.3 5.5.2的要求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mm的保险杠的局部零件或保险杠上的镶嵌件,尤其是前照灯洗涤器的连接盖及喷嘴,这些零件朝外的角应是圆滑的,但凸出高度小于1.5mm的零件除外。由汽车制造厂提供的号牌支架,当号牌按汽车制造厂推荐的位置安装时,用一直径为100mm的球体与之接触时,应符合4.4的要求。5.16.1 行李架及雪橇架安装在车辆上时,应至少在一个方向上能将其可靠固定,且能承受纵向及横向的水平作用力,力值不应低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垂直承载能力。对于按制造厂规定安装的行李架及雪橇架试验,试验载荷不能仅作用在一个点上。5.16.2 行李架及雪橇架安装固定后,用一直径为165mm的球体对其进行接触检验时,其接触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满足5.3要求的除外。5.16.3 5在5.16.2提及的接触表面之上的连接件(诸如螺钉之类的不借助工具可以拧紧或松开的连接件),其凸出高度不应大于40mm,凸出高度用直径为165mm的球体按附录B.2.2所述方法进行测量。用车和商用车外部凸出物

商用车GB20182-20061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N类汽车。但不适用于汽车外后视镜及外后视镜的连接件、天线和行李架。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1566-1995 轿车外部凸出物3.1 本标准中所规定定义的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表面,不包括后围板本身,但包括前翼子板、前保险杠和前轮等。3.2 构成驾驶员、成员舱的车身、包括车门。3.3 驾驶员和乘员舱外表面的最后面部分。对于不能确定驾驶室后围板位置的,本标准认定位于驾驶室座椅R点向后500mm的横向垂直平面为驾驶室后围板,若驾驶员座椅位置可调节,则调整到座椅的最后位置。如果驾驶室内装有一排以上的座椅,则调整到最后位置的最后排乘员座椅靠背位置被认为是驾驶室后围板。3.4 在车辆满载状态下,过前轮中心的水平面或离地高500mm的水平面,两面中取高度低的平面。3.5 取一个顶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滚动以便连续接触车身外表面的最低位置,这些接触点几何轨迹就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排气管、车轮和装在车身下面的功能机械元件,例如起重器支撑点,在拖拽或抛锚情况下使用的悬挂或连接件。在不改变位置的情况下,车轮拱形外面的间隙可假象成填平后所形成的光滑外表面。确定底线时,应考虑前保险杠。就某一车型,底线轨迹可能在前保险杠的端头或前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低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3.6 最接近零件的圆形的圆弧半径。4.1 在汽车空载,车门、车窗及各种盖板处于关闭状态时,下列车身外表面零部件不受本标准:——高于地面1.8m或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部件;——在静止状态下,不能被直径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部件;——在低于基准平面的区域内,落在两个垂直平面之间的部件,仍受本标准。这两个垂直平面是触及到车身外表面的平面和此平面向车辆内部平移80mm的平面。4.3 本标准下面第五章中所述的车身零件不得有任何直接朝外的尖锐部分,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外部凸出部分。4.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直接朝外可能伤及行人和骑自行车及摩托车者的部分。4.4 车身外表面突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绍尔A硬度60HA时,凸出零件圆角半径可小于第五章的规定(下面规定特殊规定)。5.1 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5.1.1 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本规定不适用于凸出表面高度不大于5mm的部件,但这些部件直接朝外边缘应是钝角。5.1.2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其应能收缩、脱落或弯曲。在施加100N外力时,使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方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部分凸出高度不得大于10mm,并且不能有任何尖角、锐边或刃口。5.2 前照灯遮光板和灯圈5.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和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透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0mm,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5.2.2 可收缩式前照灯,在工作和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5.2.3 5.2.1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内或伸出车身外的前照灯,但车身要符合4.2的规定。5.3 格栅 格栅的圆角半径:格栅缝隙宽度大于40mm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格栅缝隙宽度大于25mm小于40mm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1mm;格栅缝隙宽度小于25mm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0.5mm。5.5 保护装置(前保险杠)5.5.1 前保险杠的两端应沿车身外表面弯曲。5.5.2 前保险杠上的元件所有朝外的刚性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5mm。5.5.3 牵引钩和绞盘不能凸出前保险杠的前面。绞盘在非工作状态下,且绞盘上盖有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的保护罩时,绞盘可以凸出前保险杠的前表面。5.5.4 5.5.2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安装在保险杠上凸出高度小于5mm的零部件,但凸出高度小于5mm的零部件的边缘是钝角。对于安装在保险杠上的其他零部件和本标准其他条款所提及的零部件,本标准第五章的规定是适用的。备注商用车R点向后500mm;一排以上的座椅,最后排乘员座椅靠背位置即是。轿车是60°椎体,底线底商用是30°椎体,底线高不受限:①>1.8m②<基准平面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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