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一、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作为的第三方审核承租人的资质,并负责承担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文件传递工作以及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甲方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管理服务费,也可由三一重工或其下属公司或乙方代收,管理费标准为:三年期以下(含三年期)业务不低于实际融资金额的 1 %;三年期以上业务不低于实际融资金额的 0.8 % 。
根据实际需要,为更好的实现甲乙双方合作,现甲方委托乙方向承租人代为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不变。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优势,根据《合作协议》与《附属协议》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职责,为乙方终端客户向国银租赁申请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专业支持,为乙方的三一系列工程机械设备产品销售回款提供支持服务。
2、甲方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有效性及本协议义务的有效履行,以乙方终端客户(下称“承租人”)通过国银租赁资质审查,国银租赁出具《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为标志。
3、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管理费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管理服务合同》结束时终止。
四、其它约定
1、本协议如有变动,需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并另附补充协议。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4、本管理服务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等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