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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汇编--ywy111

来源:易妖游戏网


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杭州师范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编

二ΟΟ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

1.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4 2.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10 3.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表的通知....................15 4.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19 5.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39 6.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2 7.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67

第二部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1.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章程.............................................................73 2.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75 3.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82 4. 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84 5.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6.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91 7.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97

8.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99 9.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03 10 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办法..........................................................104 11.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108 12. 杭州师范大学“十一五”实验室建设规划......................................................111

第三部分 设备物资管理

1. 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18 2. 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130 3. 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32 4. 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规程..................................................145 ••

第一部分 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

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

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设备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设备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校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

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设备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录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设备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

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

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备[1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直属高校:

为贯彻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定稿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1983年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以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速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高等学校实验室状况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管理没有理顺,

管理机构不健全;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没有保障,基础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出现了教学实验质量滑坡的趋势;

实验队伍人员老化,青年人思想不够稳定,专职技术人员编制不足,缺乏进一步调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实验室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缺乏对人员、技术、环境和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归口综合管理,缺乏对投资效益的评估机制。“八五”计划期间,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是:深化改革,发挥效益,把实验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高校实验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验室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要加强各级领导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实验室建设是办好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现在的高等教育,应着眼于二十一世纪,为我国四化建设培养高等专门人才,使他们各方面有较高的素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验室在育人方面有其独特作用。不仅可以授人以知识和技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影响人的世界观、思维方法和作风。现在的问题是 ,常常对实验教学的理解不全面,甚至仅仅理解教学辅助手段。重书本,轻实验,重灌输,轻启迪,重业务,轻品德等旧的教育观影响实验教学功能的全面发挥,甚至把实验教学看成可多可少、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这是非常错误的。

实验室建设也是高等学校成为科学技术重要方面军的基本支柱。近代科技发展史

表明: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发明,多数来自实验室;愈是现代科技愈是依靠科学实验来发展。我国近十年来高等教育事业发生“质”的变化的标志之一,就在于我国高等学校已成为发展我国科技的重要的方面军。高等学校要想对我国科技进步继续做贡献,必须首先花大力气建设好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除了育人和科研的功能以外,还应进一步发挥高校的社会职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涉及一系列应用于生产的再开发、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大量工作依托实验室。在多做工作的过程中获得新思想、新信息和产业部门物质上的支持,也有利于学科和实验室自身的发展。

总之,要充分理解实验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它作为办好大学的十分重要的环节来抓。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健全管理机构。

实验室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为多种工作打基础的工作,必须加强校一级的综合管理。除了重大事项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外,一定要有一名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领导工作。要理顺管理。根据这几年高校实验室和物资管理的经验,学校最好有一个实验室和物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助主管校长抓好综合管理工作,并与有关处的业务管理相协调。实验室逐步实行校、系两级管理。规模较大的院校,可按三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有相应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八五”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

“八五”期间,高校实验室应区别不同情况,一方面继续抓充实,整顿和配套,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到“发挥效益、提高水平”上来。要努力实现下述目标: ——所有高校的教学实验室,特别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教学实验开出率逐步达到90%以上。着重抓好400余所教学仪器配备较差、教学实验开出率差距较大的大专院校,使其尽快具备基本合格的办学条件。

——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有计划的对过于陈旧落后的教学仪器进行更新。对使用期超过十五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进行逐一检定,制订更新或留用计划。 ——制订基本教学实验的工作规范,开展质量普查,力争“八五”后期乃至更长一点时间,教学实验的师资、用房、仪器套数、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能配套,达到规定要求。

——在国家计划支持下,再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已建好的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面向全国服务。

——普遍推广开放实验室的经验,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建立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基本适应现代教学和现代科技工作的需要。 要加强全校实验室的统筹布局。要对实验室建制进行整顿,优先加强和发展学生受益面最大的实验室、最基本的实验项目和最基本的教学仪器。基本条件还不具备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应配置高档设备。要做到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房屋、仪

器、家具、运行经费和管理制度的综合配套,尽快达到设计的工作能力。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程序,才能签批,以避免大的失误。 四、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

提高实验室的效益和水平,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特别是骨干教师的技术人员的素质;

1、要根据任务的变化合理定编。不同类别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中的工程技术与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合理配置,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在专职科研编制里划出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

2、要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流动编制可以是编制内的(即定编不定人部分);也可以是编制外的(科研任务急需而临时增加部分)。但对编制外聘请人员要有流动编制的经费来源,允许从有关基金中支付流动人员工资、福利及奖酬金。

3、实行严格的聘任制。首先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其次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第三,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罚和聘任。只有实行严格的聘任制度,才能调动起这支队伍的积极性。高等学校可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试行岗位补贴,并对成绩显著的优秀人员实行行政性奖励等改革措施。

4、奖励实验技术优秀成果。为了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充分肯定和鼓励实验室工作者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各类高等学校可设立实验技术成果或按教学成果、科技进步成果予以鼓励。在“八五”期间,各院校、省、部委都要逐步开展这一工作。

5、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将增人计划列入学校人事计划,有计划分批引进,形成合理的梯队。培训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结合专业听课,专业证书班,业大,电大学习来进行,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6、要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根据实际岗位及不同情况,高等学校实验室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聘工程技术系列专业职务,也可以评聘实验技术系列职务。力争“八五”期间,全国高校实验室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教学仪器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多渠道的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1、“八五”期间,要力争教学仪器设备费的投入有所增加,教育事业费中的教学仪器费、基建投资中的设备费及教学设备的专项拨款要有所增加,同时,争取专项外资贷款建立一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今后,高校征收的学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改善教学仪器和设施。

2、适当增加科研经费中用于设备费的比重。要按照高校类型和科研任务的不同情况,将科研经费中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3、高校社会服务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反馈到实验室。高校中社会服务的技术开发,很多都是以实验室为依托的,一部分收入应当反馈到实验室,才能有利于实验室及社会服务长期稳定地发展。

4、提高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在完成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增加对社会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增加自我改善的能力。这是搞活实验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六、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制度化。

七、继续开展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这个学术团体的作用,促进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我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评估办法和标准表的通知

教备【199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厅):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保障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教学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经过一年的试点和广泛征求各地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意见后,现将修改定稿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1.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2.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1995年7月6日

附件

1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 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带*号)19条,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两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如有两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

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四。实施办法

(一)自行评估: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二)地区评估: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3/4;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定期地组织抽查。

(三)国家教委评估

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4。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四)操作办法

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

2.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标准表”上的内容逐条进行评审(听、问、考、查),然后逐条汇总5位评估专家的“标准表”,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

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

3.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

附件2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1、与管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1-1 * 实验室的建立经过学校正实验室的建立 式批准或认可 记Y,无文件N。 实验室有主管的处(科),有主管校长。主管处(科)能1-2 * 结合实际贯彻《高校实验室管理机构 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 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 1-3 建设计划 实验室建设的内容。有记Y,否则记N。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1-4 现场调查实验室的管理查看校级文件,属于校(院) 、系级管理的记Y,否则N。 1-5 管理手段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查阅实验室或主管机 查阅学校建设规划或工作计划文件中有无 贯彻记Y,否则记N。 查阅学校文件和有关管理资料确认有主管机构和主管校长,能 认可文件确认有文件 自评 评估 记事 备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构的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确认。实现的记Y,否则N。 2、实验教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饱满,2-1 达到每年不低于9个教师的教学任务 教学工作量,培训50名学上年度对学生实验人评估方式 查阅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对本室所开实验的要求查阅 自评 评估 记事 生,即不低于800人时数。时数记录,达到的记(4*9*36*50)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2-2 * Y,达不到的记No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教材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2-3 * 实验项目管理 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实验考试或考2-4 核 实施。 办法,学生的试卷或有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检查所开每个实验的卡片或教材、文字资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有的记Y,没有的记N。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 成绩记录。有的记Y,没有的记N。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认可,有实验报告。 2-5 实验报告 的三份实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的记N。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2-6 实验研究 的计划、设计、总结。有的记Y,没有的记N。 基础课达到1人1组;技术基础课2人1组。某些实验2-7 * 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每组实验人数 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 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抽查三个组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 抽查两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器套数计算。达到的记Y,达 不到的记N。 3、仪器设备

序号 3-1 * 仪器设备管理 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以物对卡10台以卡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评估方式 抽查20台(件)。其中 自评 评估 记事 对物10台。仪器设备分类号、名称、型号、校编号,完全正确 的记Y,不正确的记N。 单价低于5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账物相符率不低于3-2 * 低值耐用品管90% 理 得超过1件,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N。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及时 仪器设备的维3-3 修 时的记Y,不及时或无维修的记N。 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好率不低于80% 仪器设备完好3-4 事 作的不超过1台。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o 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正常工 检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维修及 型号、价格,差错不 抽查10件账(卡)物校对,其名称、规格、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精密仪器大型3-5 设备 管理 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学时。 仪器设备更新率达到以下要求: G=(近十年该类新品种仪器设备的台件数/该类仪器设备总台件数)*100% 仪器设备的更3-6 新 电子类(03190000,03200000,05000000)G>75%;计算机类(05010100,05010200,05010300)C>90% 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教学实验常规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大3-7 仪器 配置套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敷 机电类(04000000)G>3096;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每台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报表、技术档案及开机使用的原始记录,达到记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的记0 由计算机敷据库中调出统计计算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的类别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抽查5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确认每个项 目均达到5套的记Y,达不到的记N 4、实验队伍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规定任命或聘任,有高级技术职务,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责制,考察实验室主4-1 * 实验室主任 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任工作情况的资料、记录。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有3人以上,以满足工作需要,具4-2 * 专职人员 体人数由学校定编。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 4-3 * 人员结构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4-4 * 教学与实验技术人员的比例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多2倍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验考察确 评估方式 检查学校任命或聘任文件是否实行主任负自评 评估 记事 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4-5 * 岗位职责 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 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落实情况。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实验室有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4-6 * 人员的考枝 定期考核材料 检查考枝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落实4--7 人员培训 到专职人员。 检查近1-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有的记Y,没有的记N 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作,对首次上4-8 实验指导教师 岗知道实验是教师有试讲要求。 检查实验室文件,考察执行情况。有的记 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5.环境与安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自评 评估 记事 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脱落及污损直径不超过8厘学生实验用房 米。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实验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能保证各项设施及环境 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实验室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实验5-3 * 安全措施 现场考察,检查有实验课的实验室室使用面积和容纳学生实验人数计算 5-1 *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实验室现场考察 5-2 *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N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查实验操作室与办公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要分开。室、值班室是否分开 实验室走廊不得存放自行车及生活用品 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一不可。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达到的记Y,否则记No 5-4 * 特殊技术安全 以外;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证、上岗证;3.使用有害射线 的有超剂量检测手段;4.对病菌,N 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5.对易燃、无此项内容的记0 剧毒物品有领用办法。 实验室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dB 环境保护 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清理干净,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5-6 * 整洁卫生 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廊等处确认。 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实际考察有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 5-5 无积水,无纸屑,香烟头等垃圾,N 室内布局合理。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6、管理规章制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物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物资管理制度 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有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有的记Y,不全的记N 评估方式 现场实际考察,前三项应挂在墙上或放在明显处 自评 评估 记事 6-1 * 法(或执行学校的办法)。 实验室有安全制度,成文挂在墙6-2 * 安全检查制度 上,并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人定期检查记录 有的记Y,不全的记N 检查有无安全制度和专 实验室有学生守则,学生能遵守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6-3 学生实验守则 1—2名学生确定Y或N 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年实验室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和工作记录,工作档案管理制6-4 度 资 料,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6-5 * 人员管理制度 训、考桉、晋升、 奖惩制度或执行学校制度 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基本信息的收集6-6 整理制度 汇总上报制度 续、全面。查制度执行情况。 情况等基本信息有收集、整理、检查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是否有制度,是否连 有制度记Y,无制度记N 设备运行与维修等档案 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1.与管理

序评估内容 号 不管实验室何时实验室的建立经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认实验室的建1-1 立 或认可 Y,无文件记N。 可。 学校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有主管实检查文件,有的记Y,没1-2 管理机构 验室工作的部、有的记N。 处。规模小的学校可在有关部、处下设科。 人、财、物,教实验室原则上实检查有关文件,达到记Y,学、科研、服务1-3 实验室 行校、院(系)两否则记N。 级管理。 院(系)一级运等工作应在校、 过学校正式批准可文件确认。有文件的记式文件批准均成立,只要有正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评 自评估 事 记行。 查阅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及执有院(系)批准1-4 建设计划 划(计划)或近期行情况。有计划且执行记的规划(计划) 工作计划。 Y,无计划或有计划无执检查执行情况。 行记N。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查阅实验室的计算机管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进行确1-5 管理手段 理。实现网络化的认。完善的记Y,否则记学校要向网络化N。 管理推进。

2.实验任务 评估内序号 容 有教学大纲、教学查阅相关课程教学文件计算教学任务量教学任2-1 务 学日志、课表等,课题立项批准报告及完学生人数、周时计划、任务书、教及学生实验人时数记录;方法;查三个数: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评 自评估 事 记 实验室承担的教成情况。符合要求的记数、周数。计算学任务达到每学Y,否则记N。 年≥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后要向校内外开放。 公式:任务量=Σ该门实验课学生人数×周时数×所开周数,此项在评估栏只填实际人时数。本专科实验人时数 ;课程门数 ;开放人时数 。 有科研项目、经科研任费、论文及成果承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列2-2 务社会担研究生培养任出近两年各项指标数量。 服务 务,并对社会服务。 博士点的至少培养3名研究生。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除计划、设计、实验教有实验研究和成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总结外,有实验2-3 学研究 果 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研究的论文、成总结。有记Y,没有记N。 果鉴定书、自制 任务,有硕士、 一般院校应‰院校至少2项科研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等均为Y。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要求:油印、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有实验教材或实2-4 教材 验指导书 Y,没有的记N。 图不清,难以辨认记为N。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实验项目管理形式不拘,可以有验教材或指导书。有的记字、图清楚。字、铅印、胶印均可, 验名称、面向专检查所开实验的卡片、教卡片或计算机管业、实验类别、每材、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等多种形式,组人数、组数、实理数据库文件。抽查两周但要有8个以上实验项2-5 目管理 设备名称、规格型器套数与重复次数计算。检查仪器套数,号、数量以及材料符合要求的记Y,否则记主要是常规仪消耗额等。实验组N。 不超过4人。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器。 *查两周实验安排表及课表,根据人数、验时数、主要仪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主要数据项。 * 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要保证学生都能实际操作。要有一定比例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每周安排次数及套数确定每组人数。公用的设备,以满足要求为限。 考试或考核办法只要有一种即可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实验考有考核或考试办法,经批改的三份学生实2-6 试或考法并具体实施。 核 的记N。 可。试卷或成绩均需有。 随机抽查三个实验的原查看学生实验报有原始实验数据实验报2-7 告 可,有实验报告。 Y,没有的记N。

3.仪器设备管理

字确认。 记录,教师签字认三份实验报告。有的记报告)中教师签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的告(含开放实验 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几学期制定均定),本学期和近 (视大纲要求评估内序号 容 10台中有1台账物不符即为不合格。核对项目5抽查10台(件)。其中以项:1、名称2、物对账5台,以账对物5型号3、微机号仪器设仪器设备的账、物台。账物相符记Y,否则3-1 备管理 相符率达到100%。 记N。仪器设备的分类号、分类号(与教育名称、型号、校编号应规部统一编号)5、范、一致。 出厂号。核对用“以账对物”和“以物对账”表记录。 检查低值耐用品抽查10件。其中以物对账范围:单价低值耐低值耐用品的账物5件,以账对物5件,差200-800元,耐用3-2 用品管相符率不低于错不超过1件,达到的记期一般在一年以理 90%。 Y,否则记N。其名称、上,不属于材料、规格、型号应一致。 易耗品,包括: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记事 (校内编号)4、 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3项主要性能测定,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指标,(可参考仪器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说明书指标)即仪器设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为不能正常工备的维及时。现有仪器设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超过1作,用《抽查仪3-3 修、完好备完好率不低于台。达到的记Y,达不到器设备完好率》率 80%。 的记N。维修工作应能保记录表记录。检证实验正常开出。 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维修及时,有维修管理制度、条件和经费。 贵重仪单价40万元以上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技术03类检查教育部3-4 器设备的仪器设备(计量、档案、操作使用说明、使《贵重仪器设备 管理 校验设备除外)要用记录和机时。达到的记使用情况表》。技 有专人管理和技术Y,达不到的记N。无此术档案含:论证档案,应对校内外项的记0。 开放。要有一定的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等。年使用机时在原始记录本上统计。 机电类04000000 电子类、、 = 运行维护经费,每台学年度使用机时不少于400学时。 更新率 查阅计算机统计文件,按0319000003200000仪器设3-5 备更新 ≥60% 机电类20照教育部编码手册,达到年,电子类15年,的记Y,否则记N。 计算机类5年 05000000 计算机05010100、0501020005010300 、

4.实验队伍

序评估内容 号 4-1 实验室主实验室主任应正查阅学校聘任文件,考察实验室主任六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事 记任 式聘任,校、系实验室主任履行岗位职主要职责是:①(院)级实验室主责情况。符合的记Y,不负责编制L建设任有高级技术职符合的记N。 称。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②领导并组织完成《规程》规定的L任务。③搞好L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④领导本室人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⑤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拟定工作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⑥定期检查L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考察材料围绕这六项任务。(L=实验室) 实验室应有专职人员,岗位设置合理,提倡向社会聘请技术人员和本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科及以上学历的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人员管理实验和认。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现场通过查资人员聘任仪器设备。实验技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4-2 与考核 术人员和工人有及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办认。 岗位职责,专职技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术人员每人有岗格和记录)达到的记Y,位日志。实验室有达不到的记N。 对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料,了解询问确 现场查资料确认。培训工作要实验室有培训计检查近2年培训计划及符合实验业务要4-3 人员培训 划,并落实到具体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求,学有所用,人员。 有的记N。 不拘形式,不影响正常工作。 对本学年首次开抽查文件中有关的实验要求指导对实验指导教师教师试做,对首次检查实验室的文件,考察的要求、规定等。上岗指导实验的实验指导4-4 教师 鼓励教授讲授实记0。 验,提倡聘请研究况、预备实验报生做助教带实验告等加以确认。 课。 5.环境与安全

序号 评估内评估标准 容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事 记兼职教师备课情教师有试讲要求。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实验、新上岗专、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通过考察,新开 5-1 学生实实验室无破损,无危现场考察。达到的记Y,根据现场估测面 验用房 漏隐患,门、窗、玻达不到的记N。 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无脱落及污损。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能保证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实积和学生实验人数进行计算。 设施及 5-2 环境 规定的标准。电路、记Y,达不到的记N。 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实验室有防火、防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安全措爆、防盗、防破坏的施,检查相关标识,查5-3 施 基本设备和措施。实实验操作室与仪器室、验操作室、仪器室、药品室等是否分开。达现场查看 各项指标达到设计验室现场考察。达到的现场查看 药品室、准备室分到的记Y,否则记N。 开。 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检查相关标识,实际考米以外;2、使用放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射性同位素的有许特殊技5-4 术安全 剂量检测手段;3、不符合的记N,无此项对易燃、剧毒物品有内容的记0。 领用管理办法;4、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 对毒品实行微量实实际考察是否有各项措验。实验室有三废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环境保(废气、废液、废渣)5-5 护 处理措施,噪音小于的记Y,达不到的记N;70分贝。符合环保要无此项内容的记0。 求。 型)〈70dB。 理,不造成公害。达到噪声计测量(微取单。现场察看, 检查实验用药提可证,上岗证,有超一不可。符合的记Y,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现场查看 实验室内无其他杂物。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布局合理。桌面、仪器无灰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整洁卫尘,地面无尘土、无室外走廊等处确认。符5-6 生 积水、无纸屑、无烟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头等垃圾,室内、墙N。 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6.管理规章制度

序评估内容 号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方法,6-1 理制度 丢失赔偿、维护维Y,不全的记N。 修、低值耐用品管理等内容。 仪器设备管包括仪器设备损坏、现场实际考察,有的记现场察看。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事 记现场检查。 实验室有安全、环保是否有安全、环保检查6-2 制度 人定期进行检查制检查记录。有的记Y,施,检查记录。 度,标示。 不全的记N。 现场察看安全、安全与环保制度,并有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定期环保制度及措 6-3 实验室有学生实验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现场询问学生学生实验守守则,挂在墙上,学查1-2名学生。确定Y《守则》1-2条主 则 生能遵守。 或N。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年实验室全部工作档要内容。 6-4 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工作档案管实验室建立工作档工作记录、设备运行记现场察看资料。 理制度 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录与维修等档案资料。有制度并实施的记Y,否则记N。 实验室任务(实验教检查能否按照每年教育 6-5 基本信息的学、科研、社会服部要求的实验室和仪器现场察看制度材收集 整理务)、人员情况、仪设备统计中的内容,及料。 上报制度 器设备信息等要有时将有关信息收集,按收集、整理、汇总上时上报,数据是否准确、 报制度。 连续全面,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合格的记Y,否则记N。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高[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评审建立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行建设、自主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从2005年至2007年,分批建立1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应具有: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

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

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面向全国各类本科院校,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以物理、化学、生物、力学、机械、电子、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学科和类型为主。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为高等学校校、院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申报程序。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由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选汇总后,统一向教育部申报。

3.申报材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如实验教学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典型教材样本、多媒体课件等)。 (三)评审方式

1.评审方式。教育部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申报的情况,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议、集中评审、学校答辩、现场考察等不同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2.受理机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和年度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 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立

通过教育部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经网上公示后,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予以公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上网展示主要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宣传推广经验,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在全国范围的示范辐射作用。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五年进行复审。其间,实行年度报告上网公布,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启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1. 2. 附件一: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doc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doc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 一、评审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1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 2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 1实验教学 40% 3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4教学效果与教学成果 5队伍建设 2实验队伍 20% 6 队伍状况 7管理 3管理模式 20% 8 信息平台 9运行机制 10仪器设备 4设备与环境 20% 11维护运行 12环境与安全

特色项目(10分)

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中做出的独特的、富有成效的、有积极示范推广意义的成果。

10 5 5 10 10 5 5 权重 10 10 10 10 10

二、评审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一级二级 指标内涵及相关主要观测点 指标 指标 教学 理念 与 改革 思路 实验①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分层次的实验教学体教学 教学 系,涵盖基本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等 体系 ②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与科研、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密切与 联系,融入科技创新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实验项目不断更新 教学 ③实验教学大纲充分体现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安排适宜学生自主选择 内容 ④实验教材不断改革创新,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自主训练 ①学校教学指导思想明确,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重视实验教学,相关配套落实 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思路清晰、规划合理、方案具体,适用性强,效果良好 ③实验教学定位合理,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安排适当 ①重视实验技术研究,实验项目选择、实验方案设计有利于启迪学生科教学 方法 与 教学 手段 学思维和创新意识 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以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 ③实验教学手段先进,引入现代技术,融合多种方式辅助实验教学 ④建立多元实验考核方法,统筹考核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激发学生实验兴趣,提高实验能力 ①教学覆盖面广,实验开出率高,教学效果好,学生实验兴趣浓厚,对实验教学评价总体优良 教学②学生基本知识、实验基本技能宽厚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实验创新效果 成果多,学生有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省部级以上竞赛奖等 与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突出 教学 ④实验教学成果丰富,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实验教学论文多,有获省部级成果 以上奖的项目、课程、教材 ⑤有广泛的辐射作用 ①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规划合理 实验 队伍 队伍②措施得力,能引导和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入实验教学 ③实验教学队伍培养培训制度健全落实,富有成效 建设 ①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教授职称 ②实验教学中心队伍结构合理,符合中心实际,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队伍 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形成动态平衡 状况 ③实验教学队伍教学科研创新能力强,实验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应用实践,广泛参与国内外同行交流 ④实验教学队伍教风优良,治学严谨,勇于探索和创新 管理①实施校、院级管理,资源共享,使用效益高 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教育教学资源统筹调配 ①建立网络化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 信息②具有丰富的网络实验教学资源 平台 管理模式 ③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①实验教学开放运行,保障措施落实得力,中心运行良好 ②管理制度规范化、人性化,以学生为本 运行③实验教学评价办法科学合理,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和改革创新 机制 ④实验教行经费投入制度化 ⑤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设备仪器 与 环境 设备 ①品质精良,组合优化,配置合理,数量充足,满足现代实验教学要求 ②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 ③改进、自制仪器设备有特色、教学效果好 维护 ①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效果好 ②维护措施得力,设备完好 运行 ③仪器设备维护经费足额到位 ①实验室面积、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实现智能化 环境 ②实验室设计、设施、环境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标与 准,应急设施和措施完备 安全 ③认真开展广泛的师生安全教育 附件二: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申请书

推荐单位: 学校名称: 中心名称: 中心网址:

中心联系电话: 中心通讯地址: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填写说明

1.申请书中各项内容用“小四”号仿宋体填写。表格空间不足的,可以扩展。 2. “中心工作职责”是指在中心承担的具体教学和管理任务。

3.兼职人员是指编制不在中心,但在中心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1.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

实验教学中心名称 所属学科名称 成立时间 隶属部门/管理部门 / 中心建设 发展历程 姓 名 中心主通讯地址 任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 编 专业技术 职 务 学位 毕业院校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主要职责 教学科研 主要经历 教学科研 主要成果 正高副高中 级 专职人员 人数 占总人 数比例 级 级 其博士 硕士 学士 其它 它 总人平均 数 年龄 面向专业教学简况 实验课程数 实 验项目数 数 实验学生人数/年 实验人时数/年 设备台件 实验用房使用面积(M2) 环境条件 出版实验教材数量(种) 数 设备总值(万元) 设备完好率 自编实验讲义数量(种) 实验教材获奖数量(种) 教材建设 主编 近五年 经费投入 数 额 来 源 主要投向 参编 近五年 中心人员 教学科研 主要成果 中心成员简表 是专业所属中心序姓 名 号 别 年月 位 职务 职务 学科 1 2 3 4 5 6 9 年限 职 性出生学中心技术二级工作中心工作职责 专位、部门 否所在单兼职人员10 11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2.实验教学

2-1.实验教学理念与改革思路(学校实验教学相关,实验教学定位及规划,实验教学改革思路及方案等) 2-2.实验教学总体情况(实验中心面向学科专业名称及学生数等) 2-3.实验教学体系与内容(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名称及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所占比例,实验教学与科研、工程和社会应用实践结合情况等) 2-4.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技术、方法、手段,实验考核方法等) 2-5.实验教材(出版实验教材名称、自编实验讲义情况等) 3.实验队伍

3-1.队伍建设(学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措施等) 3-2.实验教学中心队伍结构状况(队伍组成模式,培养培训优化情况等) 3-3.实验教学中心队伍教学、科研、技术状况(教风,教学科研技术能力和水平,承担教改、科研项目,成果应用,对外交流等)

4.与管理

4-1.管理(实验中心建制、管理模式、资源利用情况等) 4-2. 信息平台(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验室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及应用等) 4-3.运行机制(开放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考评办法,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经费保障等)

5.设备与环境

5-1.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购置经费保障情况,更新情况,利用率,自制仪器设备情况等,列表说明主要仪器设备类型、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 5-2.维护与运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措施,维护维修经费保障等) 5-3.实验中心环境与安全(实验室智能化建设情况,安全、环保等) 6.特色

6.特色

7.实验教学效果与成果

7-1.实验教学效果与成果(学生学习效果,近五年来主要实验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 7-2.辐射作用

8.自我评价及发展规划 8-1.自我评价 8-2.实验教学中心今后建设发展思路与规划

9.各部门意见

学 校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教育行政部 年 月 日 门推荐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意见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

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

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台属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

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

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晶(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必须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并根据学校规模大小、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置各类物品库房。可以在校、系(厂)二级物资主管部门设立库房。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物品供应管理干部,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须与校物资部门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本建设)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屑、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屑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校不能随便变更。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和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系(厂)及行政单位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和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校有关业务部门汇市平衡按照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订货。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中请计划,按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报。

三类物资可根据市场货源情况与工作需要,编制较短期的物品购置计划,编审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校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22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齐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计量和记载必须精确,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中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晶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井逐步实现送货上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校、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在用物品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明细帐或领用登记簿,加强管理。

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井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博记录。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并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井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计量和记载必须精确。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物品帐卡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极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各部门设帐卡要求如下:

1、校级财务部门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井按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分户帐,对各类物品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系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与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二级分类帐。

3、各级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4、基建材料的帐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根据“基本建设建议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应由学校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财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各级物资主管部门,

应将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填报校级物资主管部门,由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部门(只报金额)。

4、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报送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帐户。价拨校外的物资,应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报经校(院)长批准,经财务部门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6、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库房核对帐、物情况,校级物资主管部门每年应与财务部门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的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单位,应参照有关企业的管理要求建立制度。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为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物品,应作为外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帐记录,及时结算清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项有关实施细则,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原教育部和财政部——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作废。 附: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屑、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口; 五、三类物资。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第二部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层次,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顺利实现向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转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在分管实验室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决策的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法令。

2、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3、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等方案,并提出意见。

4、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5、审议、评定实验室技术开发专项经费和实验室开放基金。

6、审议、评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确定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名单。

7、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议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8、审定实验室效益评估标准和办法。

9、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10、完成其他与实验室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组织:

1、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富有经验、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实验室管理干部、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

2、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20-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2名,委员由分管校长提名,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3、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联络员1名,负责处理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4、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分管校长提出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5、建立校、院两级实验室建设委员会,院级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承担学院层次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全委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提出重要建议及意见。

2、全委会休会期间由分管实验室的院长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议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革的基本条件,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重教书育人,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任务需要,确定实验室的

规模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保证较高的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从改进实验教学内容入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实验、设计性实验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课。

第 实验室要为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发实验技术,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九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进行实验技术、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货物

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注重精神文明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费、仪器设备运行费和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管理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办理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账卡,检查投资效益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六)组织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购前论证工作; (七)审核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和改造计划;

(八)负责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工作;负责审批仪器设备外借工作;

(九)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审批实验室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营养保健费;

(十)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先进工作。 (十一)做好实验教学项目管理工作和实验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各项档案的管理工作,检查各实验室的各项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二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二级学院提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发文任命。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

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重点实验室遴选及评估、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针,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学生的需要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有重点的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订近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十 实验室的建设最重要的是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室设备要充分进行投资效益分析,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在实验教学、科研或社会服务上发挥效益。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填写论证报告,由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查,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经论证同意,由学院批准后,方能成立。实验室的调整与合并,必须

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撤销实验室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化管理。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率低或闲置仪器设备,设备主管部门除查清原因外,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协助实验室主管部门了解本部门开设实验课的数量、质量、水平等情况;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还要及时向实验室主管部门报告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材料消耗以及实验室和设备维修等情况。必须重视技术档案管理和收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处理;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资;实验室的仪器、药品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已有;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吸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定期组织各二级学院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与信息收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对于实验室总结经验和实验室今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保存、收集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资料:如工作记录;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设备运行与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入库单、调拨单、报失报废单;各种实验室上报统计原始数据;历年实验项目管理卡片;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操作规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学生实验报告等。

(二)各实验室做好每一年本室基本信息情况的统计工作。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的任务、实验室教学情况、人员情况、实验室房屋仪器设备情况等。按时、完整、准确、实事求是的将统计数据上报院实验室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需要,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售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至专职实验室工作

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努力创造洁净、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均应根据本室的特点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则,制定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制度。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学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学生初进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实验指导人员要讲清安全和防护制度。各系、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安全检查的记录;凡发现重大安全、防护问题的,要及时报保卫处

和设备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无尘,实验室用房要无破损,若实验室门、窗、玻璃、锁等有破损,要及时向维修部门提出申请,及时维修。实验室电路、水、各种管线要布局安全合理、规范。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 二十七、对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实验室特殊技术的安全,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及规定。如对高压容器、易燃与助燃气瓶等,要有规范的贮存和使用地方;对放射性物质、有毒易燃物质,各系要指定专人保管,要有规范的领用和使用制度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放射性、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对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国家教育部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其他劳保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

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条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四、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专业、学科建设

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五、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实验室。 2、每个专业可设置两个专业实验室。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4、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5、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建制。

6、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我校的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2、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

3、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专职技术人员基础课实验室至少有3人以上,专业实验室需1人以上,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实验室兼职人员需保证1/3以上实验工作量,并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确认。

4、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课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800人时数;专业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每学年≥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并承担有培养研究生任务和科研项目。

5、实验室主任要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 七、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2、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兼作其它实验室成员。

3、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4、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5、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 八、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都要经过论证。

1、首先由各二级学院院提出申请报告,交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审批,然后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经论证后的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设备实验管理处发函予以确认。

2、基础课实验室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组织论证; 专业实验室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论证;

科研实验室由设备实验管理处会同科研处、人事处组织论证。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将在本条例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十、本条例的解释权在设备与实验管理处。

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教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教育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社会发展、地方经济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2、制定校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规章,宏观指导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4、批准校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5、聘任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6、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 依托部门是实施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规章,支持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校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为校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4、负责推荐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5、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校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6、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九条 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创造条件培育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校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申请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在本领域具有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省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 4、符合地方经济科技发展需要;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同时应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原则上正高不少于3人,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必须是正高,研究生应达到15人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较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7、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且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供开放性服务,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8、依托部门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由依托部门提出,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附件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部门填报《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资助经费应根据《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部门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进展情况。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杭州师范大

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三),申请验收,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已通过验收的校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部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部门推荐,由学校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特殊情况要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

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部门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三年,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校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校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校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要予以整顿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实验室经费包括教学设备费 (含一般设备费)、教学实验费、教学仪器

设备修理费、实验室改扩建费、以及各种渠道得到的专款。

••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提高使用效益, 特制定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的教学设备费、教学实验费、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必须用于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验教学; 一般设备费和实验室改扩建费用于全校教学实验室购置家俱和实验室环境改造; 各项专款则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

•• 第二条 教学设备费做为800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包括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低值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经费,由各部门和二级学院根据实验教学需要申报年度计划,经论证、审批,纳入学校年度仪器设备计划后实施。 •• 第三条 教学实验费参考各院(系)实验教学人数、实验消耗材料多少与价格高低情况,下达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申报,自行选购并计划发放。各学院要制定各类实验教学所需低值品、消耗品的申报、审批、采购、领用和管理规章制度,其中低值耐用品、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建帐管理。

•• 第四条 仪器设备修理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校电梯等大型设备的维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家具的维修。 由实验室填写维修单,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开支。

第五条 实验室改扩建费用于实验室室内墙面、地面、天花、门窗及水电设施的维修改造。根据实验室的申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改扩建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 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落实施工单位和监督施工质量,项目较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后结算付款。

•• 第六条 各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等各类专项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费用不得低于50%。••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要有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或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监管。实验教学任务较重的基础和技术基础实验室要成立实验教学领导小组,并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重要部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基础课实验其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达50%以上。

第四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改革,即各学院实验室的管理应向中心型、综合型、基地型方向发展。实验教学要开展学院之间的联合,鼓励实验教学能力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五条 各院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实验项目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各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增设选修、自拟、开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尽可能减少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六条 接纳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实验室的一项基本任务,列入实验室评估内容。

第七条 加强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管理,按要求账物卡一致。

第 实验材料费由校直接拨到各院后,由各院统筹使用。实验材料费不允许挪作它用,对于挪作它用的实验室将免拨下一学期的实验材料费;造成实验教学不能正常开出的直接责任者以教学事故论处;实验材料费有结余的实验室,可以用在本室实验教学建设上。

第九条 鼓励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十条 开实验要有教学计划,有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卡片和实验课表,并做好实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每学期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一并填写《教师开课计划表》,自行编制实验课表的实验室,须将自排的实验课表交至校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已排定的实验教学课表,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须按\"调(串)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新开实验应经院和教务处验收合格,并建立实验项目卡后,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对学生开出。

第三章 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 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这是督促和帮助学生复习掌握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评定实验成绩的需要,也是提高实验教学地位,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利措施,对加强实验教学有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课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是否认真对待实验,是否树立科学作风,是否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课前预习情况、课上操作情况、课后实验报告情况来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期末要有总考核。凡实验成绩不通过者一律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试。实验课成绩按实验学时占该门课总学时比重,折合成实验成绩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内。单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一门主课成绩计分。

第十六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重修实验应按照重修课程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四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

第十七条 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任主讲教师。

第十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预做实验,要深刻理解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既要认真按\"实验指导书\"要求去做,又要不拘于固定模式,要从有利于学生自学、培养其实践能力入手,改变部分\"实验指导书\"中的实验模式。

第十九条 教师要按\"学生实验守则\"要求学生。实验前,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没有达到要求者,不准上实验课。

第二十条 实验进行中,教师应积极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不能代替学生操作;对实验中发现的意外现象,不要急于肯定或否定,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的可靠性,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测得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备案;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或抄袭、伪造数据者,不予通过,应重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的实验报告,是对实验课的全面总结,教师必须要求学生用简捷的文字将实验过程和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做到\"文理通顺、字迹端正、图表规矩、实事求是、讨论深刻、分析正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原始实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认真负责,写出评语,并记载每位同学的批改结果,并将部分学生的实验报告(不同层次中有代表性的)交实验室负责人留存,以用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研究、分析。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完好,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教师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方法,合理安排实验内容,注意

培养学生综合、设计能力;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及时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使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得较多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课前要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要投入设备维修工作,保证每组仪器完好待用;要深入了解每项实验中的难点、重点及配套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时,在教师对仪器、工具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好验收、整理工作;要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为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人才,努力对实验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探索,并积极投入到实验教学改革中去。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在实验室内营造一种学术氛围,启发引导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树立科学作风。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自拟实验、设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又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经学生所在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本课程考试前补齐,否则不得参

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要听从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做实验时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要做到精心操作、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必须经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实验结果误差超限时,要重做实验。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要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实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损坏者,要填写事故损坏报告单,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赔偿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实验时要节约水、电、气、药品、材料等;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环境,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工作人员验收后,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根据要求,、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要坚决杜绝\"坐车\"现象,一经发现有抄袭行为,学校要根据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实验教学材料费

第三十 实验材料费是用于购置教学实验所需的材料、工具以及教学实验所需的外加工、测试、上机、化验等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学校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成人的实验材料费分别由研究生院、成人教育部门按定

额拨给有关实验室。

第四十条 校教务处主要依据各院实验教学任务量及实验项目建设改造等需要,按合理消耗定额,并根据校总实验费的情况,每学期一次性核算出实验费标准,拨给各院包干使用。各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按标准分配到各实验室,也可以由院统一掌握。

第四十一条 实验费要合理使用、精打细算,各院(系)对每项实验所消耗的材料要进行成本核算,要注意节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发现有使用不合理或较严重浪费现象,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七章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护、保养与维修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是完成实验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使用效果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因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预防等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把仪器设备按不同技术要求、实验项目等分别落实到每个技术人员身上,实行分别维护、保养和故障预防。技术人员对各自管理的仪器设备要经常保养、定期效验、及时检修,提前预防故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良性工作状态。各部门要按每个技术人员所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预防设备故障的能力来评定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工作态度。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以平时保养、维护、预防为主,维修为辅;以自修为主,外修为辅。自行检修普通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对于重点设备的检

修,须院主管领导同意,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随意拆修。

第四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上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实验教学管理科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安排维修计划及经费指标。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凭实验教学科下发的《维修任务书》在校维修网络中进行。

第四十七条 校维修网络受聘人员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招聘。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跨学科、跨专业的参加技术维修工作。根据维修工作人员所做贡献,学校将记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并将按设备原值平方根计算,从校设备维修费中支付劳务费(其中80%直接付给维修人员,20%由主管部门支配)。

第四十 校维修网络的受聘人员都是校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人,在维修任务下达前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科组织维修人员对报修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设备损坏原因(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实验教学科下达任务进行维修。任务完成后(10万元以上设备要保证用户使用150天不出故障;5万元以上设备用户试用三个月;5万元以下设备用户试用一个月,由用户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劳务费。

第四十九条 维修费的支付办法:(1) 凡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校支付(保修期除外)。(2) 凡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损坏的,其维修费由责任人和设备所在单位自付。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任何人不准私自接受外单位的实验、加工等任务;凡外单位的实验等任务,必须经校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第五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 办法》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保证实验教学以及科研正常、有序地进行,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维护实验室各项设施设备的完好,特制定本守则。

一、凡进入学校各类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三、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内容、步骤方法和基本原理,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物品的特性,写好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四、进入实验室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不准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学生完成实验准备工作,需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认可后,方能启动设备,正式开始实验。

五、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服从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节约实验材料,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努力培养自己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六、要注意安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准私自将

公物带出实验室。实验中,对实验的方法步骤及实验设备如有疑问,应向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提出。如发现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和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照章赔偿,追究责任。

七、每次实验结束时,学生应按时送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按章进行必要考核。实验报告不合要求者,视具体情况补做或重写实验报告。

八、实验结束时,实验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并整理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切断水源、电源、气源,做好实验室卫生,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九、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科学实验技能,提倡由指导教师组织或学生自己提出,在教学计划外作些探索性、研究性实验。但均需事先向有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十、本规则由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学生,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努力搞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范围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二、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1、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要求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学历原则上应在大专以上,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在职学习等形式取得。各实验室都要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经学院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统筹安排。

2、实验室主任要选拔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较高理论基础和实验技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科研实验室要求具有正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3、仪器设备管理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技术,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学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4、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所在二级学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勤制度。 5、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教师在实验室工作中要保持相对稳定,为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售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至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二)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岗位职责

1、每年承担规定的实验课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效果。

2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组织与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

4、负责实验项目及仪器设备技术改造、更新,实验装置的设计、制作和技术开发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5、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出较高水平的实验项目或测试技术方面课程;主持编写高水平、高质量的实验讲义或指导书。

6、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7、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三)实验师(工程师)岗位职责

1、承担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教学、辅导效果。 2、参加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努力掌握本学科实验技术,上好实验课。 3、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技术,改善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配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4、承担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保养、校验和故障的排除。 5、承担与本实验室技术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负责在某些实验技术、测试分析方法上向教师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

6、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全面负责执行实验室物资管理,及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7、承担实验室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室各种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判断和维修。

3、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掌握有关实验的基本原理。

4、在教师、实验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或制作一般实验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5、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中,参加仪器设备的维修、参与实验方案的设计和一般实验装置的改进与研制,做好在用物品的帐、物管理工作。

6、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7、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实验员(技术员、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或测试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

2、基本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正确记录、整理一般实验数据和绘制实验图表。编制本实验项目的物资消耗定额和需要量计划。

4、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 5、完成领导或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仪器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网络管理系统,掌握本学院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装备

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学院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依据。

3、负责本学院仪器设备账、物的日常管理,新购仪器设备及时输机报账,及时到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报损、报失、校内外调剂、调拨等手续,作好账、物管理,使账、物保持一致。

4、协助、指导、检查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做好在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及时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

5、负责本院低值耐用设备的账、物及日常管理。 6、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宏观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聘任、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2、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承担任务、考核、奖惩、升迁、人事变动等由所在单位输入实验室管理系统数据库,每年末报设备实验管理处。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

1、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实验教学时数、科研工作量、在校学生人数、实验室规模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工作量等情况,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学院配合人事处合理计算后确定。

2、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所下达的编制数合理设置岗位。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

1、凡申请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或实验室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技术系列职称指标。

2、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任,由二级各院根据所设置的岗位在实验编制数额内进行,其中实验室主任须经学校下文确认,其他各岗人员的聘任遵照人事处有关程序办理。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和奖惩

1、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设备实验管理处备案。

2、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工作,对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好

防火、防盗、防爆及防止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度本规定: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和实验 准备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对易燃、易爆品、腐蚀有毒性物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存放及 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的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大用电量设备(如电

炉、电取暖器、空调器等设备)应严格控制使用。

四、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五、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吸烟和用膳。 六、严禁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

七、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负责,钥匙的配发应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八、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水、电开关。实验室专职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本实验室的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九、做好节假日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急救预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九类:1.爆炸物品;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5. 自燃物品; 6. 遇湿易燃物品;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教学的校级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办、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宣传部、产后处、后发公司、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临床医学院、理学院、卫管学院、基础医学部、护理学院、卫生所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中毒、伤亡等事故,要严格按照《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保管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必须明确职责,实行安全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九条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部位(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 Kg/m2)。否则,空瓶被供气单位扣留,并要罚款时,一切由使用人负责。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则不予充气。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领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按需领取,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及时退还保管员,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领用及退还时,保管员必须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三条 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领导同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集中销毁。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十六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夏季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十七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医用品、毒品等国家控制药品、试剂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信息建档的范围及内容

1.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卷:

⑴国家及国家教育部与各部委、省教育厅和省市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 ⑵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的文件。

⑶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文件。 ⑷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管理卷:

⑴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和编号、实验室沿革、面积;主要特色;历来在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等。

⑵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⑶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 ⑷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 ⑸实验室工作评估材料。

⑹实验室任务及人员学年度基本情况。 ⑺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重要实施细则。

⑻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与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等。 ⑼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学年度基本情况统计。

⑽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实验室内工作人员考核表等。 ⑾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3. 仪器设备管理卷:

⑴仪器设备学年度申购计划及工作完成总结。 ⑵仪器设备报废、报损、调剂等的报告和批复件。 ⑶仪器设备账物检查核对材料,固定资产卡片。 ⑷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①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报告。 ②订货合同(复印件)。

③设备进口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④安装调试记录及保修单。 ⑤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

⑥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⑦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与设备共存)。 ⑧使用检修记录(与设备共存)。

⑨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与设备共存)。

⑩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与设备共存)。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中,①-⑥项由设备实验处技术科保存;⑦项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保存;⑧-⑩项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填写,每学期末上报设备实验管理处技术科。

4.实验教学管理卷:

⑴实验教学管理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⑵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 ⑶实验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 ⑷实验项目卡片统一建立实验项目数据库。 5.其他基本信息管理卷:

⑴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⑵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 ⑶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⑷校、院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 二、基本信息收集建档和档案管理要求

1.学校实验室有关基本信息收集、建档和档案管理分为二级管理,设备实验

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方面的基本信息收集、建档和档案管理;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建档和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2.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建档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记录,仪器设备、安全检查等表格和账、卡,收集有关资料。

4.实验室专职人员应及时填写工作日志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5.建立档案时,每卷案卷均应有档案号和标题。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进口设备的外文案卷标题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

6.归档的案卷必须填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每个案卷组成以后,都应写明案卷内文件材料和图纸的页数,日后案卷内的文字材料和图纸需要变更、修改时,由档案管理人员随时以备考表的形式注明。

7.档案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借阅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手续。对丢失、损坏档案材料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8.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交清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设备实验

管理处。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数据盘及表格,由设备实验处统计上报。

2.《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数据盘及表格,由各实验室提供,设备实验处汇总上报。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盘,由设备实验处统计上报。

4.《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数据盘,由各实验室提供,设备实验处汇总上报。

杭州师范大学“十一五”实验室建设规划

高等学校实验室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知识创新、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创建大学,建设一流学科,培养一流人才,必须有一流的实验室予以支撑。以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指针,按照省教育厅、市创建大学的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本着“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结构布局,突出学科优势,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制订《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十一五”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实验室建设指导思想

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总体发展规划和申报大学目标,突出改革与发展主题,进

一步整合和优化实验资源,按照“统筹规划,目标明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实验室装备和人才优势,以重点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础,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专门人才和提高学校科技创新为重点,以管理和运行机制创新为保障,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快实验室改革和建设步伐,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实验室建设总体目标

建设与创建大学目标相一致,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思想性,布局结构合理,学科特色鲜明,组织功能完善,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能满足不同学科本科生及研究生实验教学需求,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与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需要,具有产学研一体化特征的实验体系。通过规划和五年的努力,使我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学科专业及专业基础实验开出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及开放性实验室数达到或超过国家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的良好标准。至2010年,建设成13-15个校级重点实验室,8-10个市级重点实验室,2-3个浙江省普通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示范中心,1个省级实验动物中心和培训基地,2-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实验室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实验室现状

“十五”期间,我校实验室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创建大学目标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截止2005年底,全校有正式建制实验室25个,其中基础课教

学实验室6个,专业课实验室19个。另外还有实验教学实训基地6个。实验室总面积59066平方米,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8282万元,其中五万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245台件,价值4000万元。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02人,其中高级职称25人,中级职称39人,初级职称38人,博士生7人,研究生23人,本科生51人,专科21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省重点实验室1个(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实验室),浙江省普通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示范中心1个(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杭州市重点实验室3个(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学生身心危机干预研究实验室、动物科学与技术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3个。

2.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一、实验室建设管理还没有完全理顺,缺少相应的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有些还不够明确;由于在拨款机制、人员配置、课程安排、利益协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实验室资源共享问题得不到解决,致使实验室水平层次不高,实验室设置分散,资源浪费严重,实验室开放力度不大,影响了学校资源效益的发挥。文科实验室的建设尚未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不足,一般教学实验室现有仪器设备严重老化,实验仪器组(套)数严重短缺,难以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每个实验项目常规仪器配套不低于5套、基础课实验1人1组、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2人1组的要求,有许多实验室常年处于一种维持状态。实验用房紧缺,实验室面积还达不到规定标准,实验室环境条件和安全设施不健全,维修和改造经费不落实。一直来,实验室建设无专项经费。

第三、基础课实验室还没有实现从教学实验到实验教学的根本性转变,实验内容体系比较陈旧,实验项目中陈旧、老化的比较多,新的实验项目开发不足,实验方法、技术手段比较落后,验证性的实验过多,演示型、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不多。

第四、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缺乏,结构不合理,专职实验人员偏少,不能适应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亟待提高,对他们在、待遇方面不够落实,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定。

四、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一)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与运行机制

1.改革实验室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有关精神,实行实验室校、院(部)二级管理。成立由分管校长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和部分专家以及院、部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设置、实验室管理、实验队伍建设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逐步使实验室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在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二级学院、部相应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依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本二级学院、部实验室的具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部新建、撤并实验室,应按照《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设置规定》执行,实验室主任由二级学院、部聘任,学校备案。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调整现有实验室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集约化管理。

根据专业、学科的性质,调整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合并、重组部分分散设置、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彻底打破原有实验室条块分割、资源分散、规模小、功能单一;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利用率低;资源浪费、各自为政的旧,要适应拓宽口径后的专业建设和新的实验课程体系建设,要淡化专业、加强基础、寻求共性、调整结构、优化重组资源,依照有利于资源共享的原则,分类组合构建集约化质量效益型的实验室体系,提高办学效益。学校准备成立实验中心,如分析测试中心、心理实验中心等,中心可根据基础实验平台、技术基础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平台组建实验。实验中心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和管理。

3.集中资金,重点建设,不断改善实验室环境和硬件设施条件。

按照我校“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到2010年,在校学生人数为15000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指标的要求及学校教学设备的现状,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和生均实验用房分别达到8000元以上和5.74m2以上。因此,在实验室建设中,遵循“集中资金、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使用原则,建立科学的经费投入机制。学校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总额,每年实验室仪器设备投入经费逐年递增,增幅不少于10%。每年各二级学院、部进行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轻重缓急,确定各院、部每年的建设项目,力求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将收益大、见效快、有长远影响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作为投资的重点。到2010年,新增实验用房1.5平方米,

同时加大学校实验用房资源共享力度,以解决制约我校实验室发展的瓶颈问题。实验室专项经费(仪器设备除外)不少于100万。

4.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实现实验室网络化管理。

全校所有实验室,要逐步形成由兼职教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相对的体系,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人、财、物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在实验室信息、资产等方面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诸如“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室设置规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等等,使实验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使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统筹规划,加强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建设

1.按照国家教育部《新世纪高等教育教改工程》(教高[2000]1号文)关于对高等学校实验室进行重点建设和改造的要求,从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实施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的目的出发,建设好基础课实验室。五年内,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不低于5套,生均实验用房达到2平方米以上,利用率要达到每学年800人时以上,专职人员高职称比例30%以上。重点建设六个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即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实验教学中心、生物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语言实验教学中心、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在原有条件基础上,学校投入专项资金用于中心建设。各中心承担相关专业本科生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开展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手段改革研究,编写实验教材,面向校内外开放。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有2~

3个教学实验示范中心获得教育厅命名的“浙江省普通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称号。

2.围绕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建设有优势的专业实验室,其中建设3-5个共享型的专业实验室,力争各专业实验室通过合格评估,部分实验室的条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原有条件基础上,学校投入专项资金用于专业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仪器设备更新率,引进高科技含量的先进设备充实实验室。鼓励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发和使用当前先进的仪器设备。有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在建设专业课实验室的同时,结合研究生教育,抓紧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并把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的具有先进水平的科学实验基地,有条件的要逐步扩大范围,形成地区的实验中心,为培养高级人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服务,要鼓励与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协作,开发实验技术,努力改善实验室的条件,为经济建设中的科研课题攻关贡献力量。注意重视文科专业实验室建设,改善文科专业实验室教学条件。

(三)突出重点,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步伐

继续加强对原有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支持力度,以充分发挥这些实验室的科技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齐全、易于学科融合交叉的优势,按照加强联合、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重点实验室。大力支持校内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联办或共建实验基地。大力支持科研成绩突出、科研队伍实力雄厚、符合国际科研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

交叉学科建立高水平跨学科研究实验基地。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以及实验室开放机制的改革探索,不断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建设好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重点实验室,争取2007年通过教育部验收,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到2010年,建设成13-15个校级重点实验室,8-10个市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实验动物中心和培训基地,2-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注重效益,建立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提高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的重要物质条件。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制度,设立贵重仪器开放使用基金,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资源共享。要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配置、设备条件、规章制度、使用机时、对外开放、功能利用率、自修率、新功能开发、设备更新改造、使用成果等方面。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评定“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给予获奖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维护费及管理费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五)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 各二级学院要抓好实验教学工作,全面修订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各实验课程均使用引进或自编的高水平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要组织从事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教师进行充分的国内外情况调研,结合本校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单一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研究性实验的比例。

实验的内容、方法、技术要反映时代的特点,有先进性。在规定每人完成必需选做的实验之外,多增设一些任选实验和自拟实验。每门课程的实验应分为基础性实验,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性实验三个层次。实验项目和内容应与时俱进,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实验课程体系。学校选择一批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对学生有吸引力,基础条件较好的实验室,投入一定的经费,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室面向广大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小发明、小创造、小设计、小制作实验试制条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杯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赛等创新教育活动。在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的同时,要广泛研究应用现代实验教学技术和手段,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如开发、运用多媒体课件;研制、运用仿真模拟实验教学软件;研制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仪器;开展虚拟现实实验教学和网上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拓宽时间、空间范围,减少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实验教学手段的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六)鼓励创新,开展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奖励活动

鼓励实验室(中心)及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探索实验教学的新办法、新手段,创造新的实验技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制订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对实验技术、实验手段有所创新的实验室及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学校从获奖项目中选拔、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

(七)健全队伍,提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

采取措施,加强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合理定岗、定编,按照教育部制订的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确保从编制上满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实验人员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高水平人才到基础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有计划地引进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实验教师,兼职实验教师,专职实验人员比例趋于合理。新选留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历层次要达到本科及本科以上水平,不断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学历层次,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定期开展优秀实验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积极支持省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省有关实验室以及仪器设备展示及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

第三部分 固定资产管理

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器材和物资的供应,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网络,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确定一位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均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管理,并与主管部门经常保持业务联系以保证管理渠道畅通;调动时必须办好移交手续。

第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仪器设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同时要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

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计划、申购的原则

1、申购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以教学科研为主、兼顾管理服务”的原则。

2、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制订好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本部门近期和中期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申报设备计划。

3、在申报设备计划时,应注意该仪器设备性能的适用性、人员的配备情况、房屋水电情况的可行性,及该设备的效益。

4、申报重点项目,应详细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用于何专业、何学科、何教学实验或科研,以及人员配备、配套条件等情况。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经费分配及计划制订

1、仪器设备经费由学校在年度总经费中划块下达经费指标,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经费的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2、该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一般仪器设备和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

3、为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学科(或实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经费分为重点

项目经费和一般仪器设备经费两大类。重点项目经费一般占年度经费的60%-80%;一般仪器设备经费占年度经费的20-40%。

4、所有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表》,单价五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申报单位还应填写《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最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5、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单位均需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有关部门批准。

6、重点项目经费,按该部门学生数、历年经费分配情况及该部门使用仪器设备权重进行分配;一般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根据各部门申报计划和经费额度情况,按轻重缓急,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逐项审核确定。

7、在各部门、二级学院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年度设备经费分配方案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拟定,报分管院长审核,提交会研究确定。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会确定的分配方案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经费计划表,计划表征求各使用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执行。

8、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计划的,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计划变更手续。审批权限为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单价五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单价五万元

以下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9、追加项目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单价五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核,单价五万元以下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 仪器设备的购置

1、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仪器设备计划执行,原则上由学校采购中心统一负责办理;专业性比较强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派专人协助设备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 2、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购仪器设备或先采购后办理审批手续的,设备主管部门将不予报销或下一年度减少该部门设备经费指标。

3、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政措施或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对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4、凡属采购商品,均应事先办理“采购审批手续”,按规定组织采购。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对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取“二级询价”的方式采购。对数量大、金额高的仪器设备采购,应有两人以上参与谈判和采购。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签订订货合同,订货合同统一由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统一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仪器设备一周内,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开箱,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设备包装、完好程度、附件备件、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除填写验收报告单外,还必须写一份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备忘录,详细填写验收情况及有关技术指标。凡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数量不对、规格不符、质量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应做好记录,及时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验收完毕后,及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要求字迹清晰、书写整齐,必须填写验收人及日期,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上交设备主管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办理好报销手续。计价调入、自制或无偿赠送的仪器估价后办理验收建卡登账等手续。

2、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于部门或个人未进行验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 十 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经费和何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及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进行分类: 03类 仪器仪表 04类 机电设备 05类 电子设备 06类 印刷机械 07类 卫生医疗器械 08类 文体设备 09类 标本模型 10类 文物及陈列品 12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 13类 家具

14类 行政办公设备 15类 被服装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能够使用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教学、科研、管理用仪器设备,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均属固定资产。

2、能够使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及所有家具,都属固定资产。 3、单价超过5万元或设备总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属于贵重仪器。 4、仪器设备无论来自何种经费开支或何种渠道(自制、捐赠、调拨等),只

要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帐

1、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办理帐务手续后即列为固定资产,统一归口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账、建卡、粘贴校内固定资产标牌,并建立仪器设备日记总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随仪器设备交领用单位(副卡),一份留主管部门(正卡)。

2、各部门、二级学院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统计审核工作,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变动情况。各种凭证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物、卡。

3、主管部门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季度与校财务处对账一次,每半年送发对账单与领用单位对账一次。每年末进行一次仪器设备账务处理,打印出各单位本年度所购买的全部仪器设备帐,下发至各单位,以便核对管理,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各领用单位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理好、使用好、维修好),“七防”即防火、防潮、防锈、防腐、防尘、防震、防热,“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易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核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滴(水、油)、跑(气)、冒(烟)、漏(电、水)

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第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要有专人负责。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 保管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做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保管人员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维修等手续)。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经常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备维修的申请程序。

1、申请:由各部门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采购中心审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或校领导审批后,部门可自行组织维修。

2、界定:由采购中心负责界定维修费开支渠道。

3、维修:由使用部门或采购中心联系维修,对于维修费10000元(含)以下的,由采购中心审核,10000元以上的,同时需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维修。

4、报帐: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经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维修经费使用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 2、行政办公设备。

3、学生课桌椅。 4、教学、办公用家俱。 5、其他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核。

1、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采购中心负责,未经采购中心核准,各种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一律不给报销。

2、虽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各部门自购设备)的维修费由本部门计划外收入开支。

3、对于维修费用接近或大于仪器设备原价的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4、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办法申请维修。

5、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人库手续。

6、维修人员的劳务费参照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修理收费标准,按维修劳务费标准的60-80%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个人借用仪器设备

1、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自用,若确因教学和工作需要借用者,应办理借用手续。

2、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经办人向保管员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3、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的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教学需要借用的仪器设备不得超过一学期,每学期末必须归还所借仪器设备。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续借者,须经本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凡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计算器、秒表等低值工具不包括在内,但借用者调离学院时,必须归还)。

4、个人所借仪器设备,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5、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借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单位借用仪器设备

1、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一般仪器设备外借必须以不影响本部门教学和日常工作为前提条件。

2、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仪器设备保管部门的领导同意,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所借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天按该仪器设备原介的1%收取)。

4、校内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借出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就报经设备处办理校内调拨手续。

5、不办出借手续或私自出借,一经发现将扣发当事人奖金。

第二十六条 个人和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都应严格做好仪器验收工作。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入、调出部门的领导同意,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第二十 凡是调拨给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必须经分管校长同意,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外调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是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并且已丧失其功能和无法使用的,可按报废处理;没有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属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仪器设备,应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条 报损、报废条件

1、超过耐用期限,且已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 2、因各种因素损坏,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3、损坏的仪器设备,其修理费用超过该仪器设备原价值百分之五十的。 4、因耗能大、污染环境而已淘汰的产品,各种指标无法适应当前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手续

申报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条件,并严格审核。

1、在申报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过程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应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按要求填写好《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 2、对报废仪器设备,设备主管部门应进行复审。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杭州市教育局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3、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经分管校长同意后上报杭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4、贵重仪器设备的的报损、报废,由设备主管部门上报学校,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

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设备主管部门核查后回收,经验收后办理消帐手续。报废手续每年办理2-4次。其他部门无权处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八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在考虑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备的状况(原价值大小、新旧程度)及损坏程度、本人的态度和认识,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损坏、丢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者,需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按正常的操作程序使用,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三十 对于造成教学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较轻,损失价值小,可免予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教学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行政部门处

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具体赔偿标准:

1、对单价在≤5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4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赔偿金额不高于10%。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2、对单价在>50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赔偿。使用1~5年按60~3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3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赔偿金额不高于7~10%。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3、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可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单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30~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2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赔偿金额不高于5%。如果是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仅计算损失价值。

4、对于丢失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手表、秒表、计算器等低值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按原值、执旧价或市场价全额赔偿。

第四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负

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学校保卫部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要据实写出书面报告并明确责任单位和个人,并依据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凡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由使用单位界定各人责任大小,并根据其表现认识,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提出。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后,由当事人按处理决定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处,用作设备维修费。赔偿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分期偿还或减免一部

分偿还。

第四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赔偿款者,由学校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第 条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

为适应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设备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浪费和堵塞漏洞。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一、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范围

•• 1.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 2.低值品: 单价在200元——500元的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教具、工具和量具、文体设备、模型、文物及陈列、行政办公设备等耐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低于200元,耐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如计算器、秒表、收录机、电扇、换气扇等)。不论经费来自何

种渠道,都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3.易耗品:指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及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

•• 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保管和使用

•• 1.根据集中管理、合理使用、方便领用的原则,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化学危险品、气体危险品仓库,设专人保管。

•• 2.教学、科研实验室要尽量减少存放物品的数量,避免造成浪费。各单位要用的危险品原则上要到仓库领用。其他零星材料用品,经实验室主任和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可自行采购。

•• 3.凡自行采购的物品,必须加强验收管理,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交涉,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 4.教学、科研(包括毕业论文)领用物品,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导师审查批准。

•• 5.贵重、稀缺材料,如黄金、白金、银等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主管院(系、所、中心)主任批准,才能领用,领用时要有本室两人在场和保管,要有详细的使用计量记录。 •• 三、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的帐(卡)设置

•• 1.凡购入或调入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低值品报增单》,经保管人员或验收人签字,向院(系、所、中心)办理报增后,经院(系、所、中心)主管(或设备秘书)签字才能报销。

•• 2.学院(部)级单位设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一级分类账,进行数量和金额记录,实验室对能使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设卡管理。

•• 3.各单位每年末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一级分类总数量和总金额,各单位须在每年年末核对帐物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 4.各单位多余、闭置、损坏的低值品的处理参照《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 2.损坏、丢失者参照《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酌情处理。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2000]9号文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我校的发展,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管理。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定要以我校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重点保证对我校有关学科发展建设起关键性作用的、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为全校服务的实验室的需要,优先支持研究方向稳定、有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研究队伍、有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部门。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套,并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发扬勤俭办事的精神,讲求经济效益。凡使用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的,一般不购买或缓购。凡中档仪器能解决的,一般不购买高档的,凡可通过购买主要零件自己装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购整机。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把当前急需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要根据

我校的发展规划,在着重解决当前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六条 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七条 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 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国家科委83年1月1日公布的23种统管大型精密仪器。 第十条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申报和购置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考虑本校内和各专业的布局,各二级学院制定出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学科发展、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

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的共享方案;

(7)经济效益预测及风险预测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部门提交《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2)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部门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3)校内自制大型仪器设备,研制前除了要与购置新仪器设备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性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设备研制成功后,经验收合格后作为固定资产入帐。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按照《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统一采购,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有关部门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清理和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

第十四条 五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十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新购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订货合同;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说明书;验收报告;操作规程;图纸及技术资料;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次);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持证上机制”,切实履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做好安装调试、使用、故障及保养检修记录。

第十 学校的所有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和报废处理,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仪器设备报废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学校按照《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所有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惩;对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

申购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贵重仪器设备名称 基本配置 仪器设备先 进 性 适 用 性 仪器设备 配 置 必 要 性 工 作 量 预测分析 经费预算 预期可出 那些教学 科研成果 管理技术 人员配备 培训情况 场地环境 辅助设施 校 内 外 共享方案 效益分析 风险分析 拟采取的 管理办法 专家论证 意见建议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申购单位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 处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单价在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 备注

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 〕第 号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仪器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仪器设备编号: 生产厂家: 购置日期: 单价(人民币万元): 仪器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 目 权内 容 重 数 量 满评分标准 分 分项小计 序号 得分 机时1 利用 30% 有效机时 定额机时 100 有效机时定额机时×100% 操作资格人员 10分/人 人才2 培养 20% 数 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1分/30人 100 3分/人 20% 国家、国际奖 省、部、市级奖 100 80分/项 60分/项 20分/项 科3 研校级奖、核心刊物 成果 4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100%=60 功能利用以及 开发 设备 5 管理 15% 功能利用数原有功能数×100% 分;≥80% 48分 ≥60% 36分;≥40% 原有功能数 24分 ≥20% 12分;<20% 0分 本年新增加功能数 10分/项 帐卡、档15% 设备现状、案、操作规程、规章100 制度 3分/项 合 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以及开发、设备管理等);二、使用效益(成绩、特色等);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整改措施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范围

此分析表适用于人民币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对具特殊用途的贵重仪器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分析。 二、规定

此分析表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的仪器设备效益标准,共分五大项,12个数据项,仪器设备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准确的数据项(空项则填零),交部门设备主管领导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计算得分。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设备: 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设备: 75分≤总分≤90分 合格设备: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设备: 总分〈60分 三、数据填写 1、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04类机械类: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2、人才培养

(1)获得操作资格人员数系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数。

(2)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系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3、科研成果

各类奖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已授予的专利。 4、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1)原功能数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

(3)利用数包括新增功能利用数。

即:功能利用数=原功能利用数+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5、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现状、操作规程、帐卡、档案、规章制度等。 四、填写参考依据 有效机时数 定额机时数 获得操作资格人员数 查使用记录 查本说明的三-1-(1) 查有关证件或考核审批记录 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人查使用记录操作人员名单 员数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国家、国际奖 省、部级奖 校级以上奖 核心刊物 原有功能利用数 原有功能数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设备管理

查演示实验记录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查本年度出版的刊物 查实验内容记录 查仪器设备说明书 看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演示 查记录、档案、制度等材料 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程序,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根据学校〔2001〕第19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招标人是学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及分管校长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讨论、审定单价或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确定中标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标书的发放和收缴、会议准备、联络、开评标记录、存档等事宜。根据招投标的内容,成立专项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所有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讨论、审定单价或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并确定中标单位;推荐单价或总价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候选中标单位,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正副组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招标采购:

(一)单价或总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大宗和批量仪器设备。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经费来源或者部门的。属于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部门提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竞争性原则、择优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四)在仪器设备采购招标中,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时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投标或议标。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仪器设备时,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

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造价、功能、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 必要时招标人要组织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踏勘现场,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人名称、法人代表人姓名、注册资金额、流动资金额、管理模式及目前企业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企业的情况简介、投标承诺、投标报价、经营设想、管理办法、保证措施、成本费测算、保证服务质量和经济指

标落实措施、服务公约等。

第十四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并在规定的时期内,在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 开标时发现由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印鉴,包括法人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三)逾期送达的标书;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专项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实力、信誉、管理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以评委投票方式择优确定或推荐中标单位。确定或推荐中标人以后,开标主持人应当场宣布中标人及中标价。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要签订廉政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涉及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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