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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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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浙江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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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事关本单位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基层领导班子直接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及有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

(三)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

(四)局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物资(服务)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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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二)按照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

(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 (四)重大活动项目;

(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三)开设银行账户和竞争性存放计划; (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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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

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

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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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

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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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五条 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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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

单位(盖章):

序号 日期 会议决定事项 会议表决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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