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试行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四章 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五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七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八章 统计信息化 第九章 统计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完善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城乡建设统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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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合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是指对搜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使用城乡建设统计数据全过程的各环节工作的统一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组织保障和管理措施的统一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职业道德、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统计报表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信息化、统计服务等八个方面。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城乡规划管理、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活动的各级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保证城乡建设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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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具备单独设置统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指定统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完成本单 位、本行业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县)级及以下承担城乡建设统计报表的有关单位中明确一个行业牵头部门作为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综合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报送本地区各专业单位城乡建设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 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以下统计综合单位应对本级各专业单位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实时备案 (“城乡建设统计人员备案表”见附表2),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变动,需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并及时补充新的人员接任;统计负责人的变动,需征得主管统计工作领导的同意。有关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掌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造册登记,移交给接任人员。新接任人员必须逐项核对签收。做到资料不散、不乱,连续、完整。没有办结交接手续的,统计人员不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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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变动移交工作时,必须将本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统计人员等全面情况,向新接任人员进行详细介绍。特别是对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交代清楚,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主管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重视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设备保障。 三、加强统计人员的理论学习和统计业务培训,鼓励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考评条件的统计人员参加考评。
四、严格审核统计数据和相关统计资料,签署、盖章后报出,应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五、重视对统计资料的开发,善于运用统计资料进行决策和经营管理,发挥统计在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六、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屡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应依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检查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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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所属机构统计工作,保证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四、组织运用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分析、检查和监督本单位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法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技能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
六、不得利用职权干扰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本行业发展情况,了解国家相关产业,熟练掌握《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收集、检查、整理、审核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各级、各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四、以原始记录为依据,按时登记统计台账。
五、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制本单位各种统计资料,提供统计信息,写出统计分析报告。
六、坚持实事求是,不随意更改统计数字;敢于抵制干扰统计人员行使权力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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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参加统计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统计知识。
第三章 统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统计新知识,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执行的统计任务相适应。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统计作风、严密的工作纪律,忠诚统计、乐于奉献,敢于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三、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所提供的统计信息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完整。 四、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统计秘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者泄露未公开的统计信息。
第四章 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五条 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为各类以基本单位为对象的常规统计调查提供科学完备的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统计基本单位是指报表填报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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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级及以下城乡建设统计综合单位应建立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城乡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一览表见附表1),确保统计基本单位数量齐全。
第十七条 市(县)级及以下城乡建设统计综合单位应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撤销、合并、重组、新增的统计基本单位进行检查、核实、维护和更新,确实做到统计报告期调查对象不重不漏。
第五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 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所做的最初记载,是基层单位各项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是真正的统计数据源头。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原始记录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按实填写,并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要按专业分工实行统一管理,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统计台账是按照统计报表和统计核算的要求,用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分散的原始记录资料,按时间顺序进行经常登记和定期总结的一种表册。它可以使原始记录系统化、条理化、档案化。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及以下填报单位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的统计台账。根据本单位、本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需要,可增加补充相关指标。各单位自行设置的统计台账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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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本《规范》统计台账设置的要求仍可继续沿用。市(县)级以上统计综合单位应根据《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
第二十二条 统计台账登记要规范。统计台账的登记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由统计人员分月、季、年整理,按时登记,保证统计信息在时间上的连续性。无论是纸质版或电子版统计台账,统计数字的填写都要字迹要工整、清晰,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做到统计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保持一致。台账内相关指标间的统计数据必须符合逻辑关系,必要时附加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统计台账管理要科学。对各种统计台账实行分类装订,统一编号,分别列出目录并将其汇编成册。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电子统计台账的单位应做好备份。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表是国家和地方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取得统计资料的基本方法;是按照统一规定表式,统一指标项目,统一报送程序和时间,自下而上定期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统计报表必须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严格按照报告期年度《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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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量单位、报送时间和报送程序等如实搜集填报。
第二十六条 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要认真审查。各有关单位对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必须按要求严格审查以下内容:统计基本单位数量是否齐全、完整;各项指标是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字是否保持一致;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同一指标数字是否一致;统计报表中数据有无逻辑性差错;附加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是否编有填报说明。
第二十七条 统计报表要严格按审核程序上报。必须经填报人员署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的时间报出。
第二十 建立统计报表数据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有数据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更正时,必须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数据调整说明。订正时仍需执行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
第七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文件、统计执法案例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统计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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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定期整理,按照时间顺序、资料类别装订成册,编号立卷存档。
第三十条 设有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统计资料交由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没有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由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机构自行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电子统计档案,并将数据库中的统计资料做出备份。
第八章 统计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为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开通计算机网络系统,方便统计信息网上传输,并确保统计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区自行研发的统计软件,必须与之衔接。
第九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制订和检查工作计划,考核工作,必须以统计报表为依据。对外、宣传和提供统计信息,必须做到数据统一出口,不能数出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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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统计人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同时应收集整理本行业、本地区和相关部门的统计信息,提供各级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使用和参考。
第三十六条 统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本行业发展态势进行分析,提出有观点、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建立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制度,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组织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城乡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填报单位)名录一览表
2:城乡建设统计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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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综合(填报)单位: 基本单位名称 城乡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填报单位)名录一览表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单 位 负责人 注册类型 开业(成立)时间 行业类别 从业 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单位性质:分别填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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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城乡建设统计人员备案表
综合(填报)单位:
是否持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统计 专业 类别 专/兼职 接任统 计工作 时间 联系电话 主管领导 统计负责人 办公 手机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