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方的基本问题之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新思考
摘 要
个体主义方以个体作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元,整体主义方以社会整体作为所有解释的出发点。文章探讨方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溯源并指出争论的实质及其发展。文章对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对立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个体主义;整体主义;决定论;方
一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对立问题的提出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对立在西方社会科学界由来已久,双方的争论旷日持久,难有定论。尽管如此,由于这种争论涉及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基本的本体论和方问题之一,学者们不断地重温和深化双方之间的争论。可以说,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成为西方社会研究领域的一对最基本的范式之一。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吉登斯为代表的西欧社会学界对“行动”和“结构”问题,以及以科林思为代表的北美学术界对“宏观”与“微观”问题的综合趋势的出现,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综合也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然而,关于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原因,虽然已经有过大量的论述,却依然存在不足。简要地说,以往关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文献着重讨论双方在“整体观”上的对立及其原因,但是,对于双方在“个体观”问题上的对立及其原因则重视得不够。
本文力图阐明,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双方既在“整体观”上,也在“个人观”上形成
了对立。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全面分析双方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对立所在及其认识论根源。由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文献甚多,本文不可能一一重述它们的观点,而只能纲要性地概括双方的主要论点,并着重分析二者对立的实质所在。
二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概述
(一)方的个体主义溯源
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是一个松散、模糊的词,它包括哲学的、政治学的、经济学的、宗教的和方的个体主义。总的来说,个体主义是关于个人在社会行动和事物中的自主性的观点和学说。哲学领域的个体主义主要是认识论的个体主义,它将个人的感觉和经验看作是知识的基础。政治学的个人主义强调个利,主张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反对国家对个利和自由的干预和剥夺。经济学的个体主义则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市场的自由运作,反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宗教个体主义集中体现在新教主义,它主张个人通过在世俗世界的勤俭奋斗和建功立业来获得上帝的青睐、从而成为上帝的选民。方的个体主义主张社会现象最终只能通过个人以及有关个人的事实来解释。社会学的个体主义主要也是方的个体主义。
个人主义方思想源于早期的原子论假说。原子论假说作为一种方思想,认为一切都是可以细分的,整体可以从部分中求得,为人们提供一个对事物结构进行理性思考的原则和一个从次一层次去寻求原因的研究方法。唯物主义哲学集大成者德谟克里特认为,万物均由原子构成,而原子本身则“是既不能毁坏也不能改变的”。1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个人到国家的发展,就是人的本性从不完全到完全的发展过程。这些论述中已经包含了个体主义方思想的雏形:整体只能从它的构成部分获得解释。中世纪唯名论认为,共相
1
段培君,方个体主义与分析传统[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2,63
不过是名称,个体先于共相。哈耶克曾转引了卡尔·普里巴拉姆的观点:“个人主义是哲学上唯名论的必然结果2。唯名论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个别先于一般而存在,“个别”是一切分析方法的初始点。唯名论的分析方法最后在霍布斯那里得到了更明确的表述。霍布斯认为,在我们能够认识整个复合物之前,我们必须先认识那些被复合的东西。因为只有通过它的组成要素,才能更好地了解每一件事物。作为社会复合体的组成要素,正是霍布斯哲学理论中所说的人。近代以后,原子论思想在物理学、化学、力学等自然科学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科学的个体主义方提供了有力的信念支撑。
社会学方的个体主义最初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韦伯基于社会唯名论的立场始终认为个人才是社会行动的真正主体,只有通过把握人的行动动机才能“理解”社会现象的“主观意义”。他认为社会中的集体构造只不过是特殊行动的组织模式和结果,个体才是这些特殊行动的唯一载体。而社会学则是一门“社会行动”的科学,个体行动是社会过程的原因,社会学要对社会过程及结果作出说明,就必须研究个体行动的主观意义。
(二)方的整体主义溯源
整体主义方可归结为三个方面: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个人行为应该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法则及个人在整体中的作用演绎而来。整体主义的所有形式都把社会整体置于首要位置,并认为社会整体是个人行为的影响者和约束者。它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制度、惯例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
整体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一般”和“个别”的论述,柏拉图的“理想王国”就是用整体思想构建的。中世纪,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演变为经
2
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6
院哲学的“实在论”和“唯名论”两种思潮。实在论者认为,整体先于个体而存在;而唯名论者则认为,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存在。尽管这种争论是为了论证教权与皇权哪个更高的问题,但无形中却对后来的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近代以有机体为研究对象的生物科学则为整体主义方提供启发和信念支撑。物理学的能量守恒定律、生物学的进化论、细胞学等理论使人们认识到必须从联系的、发展的观点考察事物。
社会学方的整体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社会学的奠基人孔德,他认为“如果把社会分割为若干部分而分别进行研究,就不可能对社会的条件和社会的运动进行科学的研究”,在社会学中只有一种正确的途径即方整体主义,也就是“借助于整体的系统观察各个部分”。作为孔德的继承者,杜尔克姆在其名著《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整体主义方的基本原则: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对待,社会不是人为的,它不仅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反而对个人施加强制力。因此,绝不能把社会事实化约为个人的心理层次而加以研究,只能用一个社会事实去解释另外一个社会事实。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方中始终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探索的出发点,这些“社会事实”是普遍存在于群体间的、由外界的强制力施加于个人所引起的社会行为、社会思想和社会感受,它不能归结为个人行为,也不能归结为生物现象和心理现象,因为它于个人之外并且可以观察,其存在不依赖社会成员个人的意识为转移,并且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3它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发挥制约性影响。
整体主义方背后也同样隐藏着本体论预设,即社会本体。社会本体是所有解释的出发点,而社会自身则不能由个体行动来解释。在不同时代、不同学者那里,社会科学整
3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812
体主义方的内涵虽有变化,但仍有共同接受的基本观点:社会整体是不同于个体集合的真实存在,虽然社会不能脱离个体存在,但社会也不能还原为个体。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之类的宏观社会现象才是社会学分析的对象,而不是个体行动。一种社会现象只能通过另外一种社会现象解释,而不能用个体现象去解释。相反,个体现象则只有在社会结构中才能得到理解,社会结构是个体行为的决定性力量。
三 方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争论的实质
方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的实质在于:是从个人、个体出发去说明、解释经济与社会现象还是从社会的整体即社会制度、组织、群体等非个体的关系、事实等出发去说明社会现象。其焦点在于:在说明、解释社会现象时,社会的整体现象是可还原为个体的,还是不可还原的、的和自成一格的现象,哪一种说明是更带有根本性质的说明。
方个体主义者难于解释个体是如何过渡到整体。整体主义方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所谓“整体性悖论”:只有从整体出发才能认识个体,只有认识了个体才能认识整体。整体确实不能归结为体的总和,但是任何整体又不能脱离个体,所谓“自成一体”的存在,并不是排斥个人的单独存在。社会生活现象如果脱离开个人活动,那就会成为一种先验的、神秘的东西。如何界定整体也是整体主义方者面临的一个问题。小至家庭、企业,大至利益集团、国家,它们也都有自己的个性、特点、自主性,它们也是“个体”,特别是相对于更大的整体而言,更是如此。同样,任何个体也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部分,是诸多“关系”的总和,所以个人也就是一个“小宇宙”,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就是一个整体。
四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双向度对立及其原因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之间的对立并不仅仅限定在“整体观”上,同时也表现在“个
体观”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对立是双向度的,双方既在“个体”问题上同时又在“整体观”问题上形成了相互对立的观点和立场。当然,毋庸质疑,“整体”与“个体”是相互联系的,但是,从分析的角度探讨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各自在“整体”和“个体”问题上的立场,将有助于发现双方对立的实质所在。
(一)在“整体观”上的对立
严格来说,个体主义并不拒绝使用“社会”的概念。但是,个体主义者所使用的“社会”一词的含义与整体主义者所使用的是不同的。在他们看来,社会不过是许许多多个体的集合、相加或汇总,社会整体的属性、性质、特征或状态只能从个体的属性、性质、特征或行动来得到解释,因此,整体可以还原为个体。从个体主义者这种原子主义和化约主义的立场出发 ,社会可以化约、还原为个人,并通过个人的属性、状态和行动来得到最终的解释。社会整体与部分(个体)之间的区别不过是量的差别,而不是质的不同。
造成个体主义在“整体观”上的化约主义和原子主义的认识论原因在于它强调了分析主义的思维方式。它在注重分析的同时,忽略了综合和直观。而任何总体在分析和分解的过程中,都可能造成某种信息的丢失。因此,分析固然是综合的基础,却不能以牺牲综合和直观为代价。而个体主义在用分析主义的立场来解释社会的时候,恰恰丢失了社会的最为重要的信息之一,即结构的信息。
与个体主义相对立,整体主义者提出了一种不同的社会整体观。他们认为,社会整体不仅仅是其构成元素的总和,相反,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了比这个“总和”更多的属性,即结构属性。这种结构属性既不是来源于个体本身,也不是个体的属性可以解释得了的。社会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区别并不是量的不同,而是质的差异。造成这种质的差异的原因在于社会整体、社会制度或宏观社会现象具有一种超越个人的结构,也就是说,这种结构
在时间上超越个体有限的生命而不断延续,在空间上超越了个体的有限活动范围而扩张。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相反,这种社会结构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对整体主义者来说,社会学分析的单元不应该是个体,而应该是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一类的宏观社会现象。
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在“整体观”上的对立的原因之一在于前者采取了一种反化约主义和反原子主义的立场。形成这种立场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它的综合主义和直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整体主义正确地抓住了社会整体的“不可化约”的结构属性。但是,它的局限在于难以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解释社会结构的形成过程。这样,这个社会整体一方面成为一种脱离个体的抽象,另一方面又被认为是一种可感触的实在,因而它就物象化了。显然,如果说个体主义者消解了“社会”,那么,整体主义者所面对的危险则是将“社会”或“社会结构”神秘化和物象化。
(二)在“个体观”上的对立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不只是在“整体观”上对立,而且也在“个体观”形成了分野。在个体观”问题上,个体主义是从“非社会化”和“非社会决定论”立场来看待个人,而整体主义则是从“社会化”和“社会决定论”立场来看待个人。
在个体主义者那里,个人成为一个超越历史的、不变的、自由的、离散的、自主的个人。个体主义者将这种抽象的个人看作是感性实在,因而也就将这种抽象概念物象化了。另一方面,这种个体又成为一个自主的、完整的整体。为了维护个体的自主性和完整性,个体主义者拒绝对个体采取外部归因和社会决定论的立场,从而否认外部社会力量和影响向个体内部心理结构的渗透以及对个人的决定。这样,外部社会因素和秩序只存在于个体之外,而不会内化到个体内部成为个体的人格结构的因素。很显然,个体主义坚持的是一
种“非社会化”或“社会化不足”的个体观。
个体主义之所以采取这种“非社会化”和“非社会决定论”立场看待“个体”,主要是担心对个人的外部归因和“社会决定论”会消解个人的自主性和个性的完整,因此,他们拒绝对个体的内部心理——人格结构进行社会分析的策略。个体主义者的这种立场导致他们对个人的非历史主义态度。一方面,他们所讲的个人没有自己的历史。另一方面,他们所讲的个人脱离了社会的历史。因此,这种个人是“绝对的个人”,是抽象的生理一心理人,而不是具体的历史一社会人。
与个体主义相反,整体主义采取一种分析主义、外部归因或社会决定论的立场来看待个人。而是合并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社会力量。虽然用纯粹物理学的语言来说,这些因素是看不见的,但是它们存在着。看起来是离散的、自主的个体,实际上是借助于共同的规范而与其他行动者相互渗透的行动者。一旦我们观察到这种具体的、分析性的层面,我们就能看到,没有一个经验的个体是摆脱了集体和社会的制约的。
整体主义者通过社会分析和社会决定论的方法揭示出个体身上的非自主的、被外部力量所决定的因素,无疑是个体观的一种深刻的洞见,有助于克服个体主义者在个体观上的唯意志主义和“社会化不足”的局限性但是,整体主义却陷入另一个困难,即:如何判断个体的心理——人格结构中的被决定元素和非被决定元素之间的比例。显然,与个体主义者的“社会化不足”的个体观相反,整体主义者所讲的个体常常是“社会化过度”的个人,即缺乏能动性和自主性的、被外部社会力量(如:规范)所“编程化”的“类机器人”。
导致这种偏颇的原因在于整体主义者对个体的过于简单化的社会决定论立场。与他们在社会观上的综合主义和直观主义立场相反,整体主义者对个体采取了分析主义的思维方式。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的一样,分析主义若不与综合主义相结合,往往会导致分析对象
的某些属性的丧失。整体主义者在对个人进行社会分析、还原和外部归因过程中,个人的能动性、自主性和独特性的信息就被丢失了。因此,在整体主义那里,这种分析主义所指引的社会决定论导致了个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消解。
综上所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对立并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双向度的,即双方同时在“整体观”和“个体观”上存在对立。就个体主义来说,在整体观上,个体主义者采取了化约主义和原子主义的立场以及分析主义的思维策略,从而导致了“社会”的消解;在个体观上,个体主义者采取了“非社会化”和“决定论”的立场以及综合主义的思维策略,从而在个体观上犯了“物象化”错误。
四 结论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个体主义者在消解“社会”或“结构”的同时,将“个人”物象化了,而整体主义在消解“个人”或“主体”的同时,将“整体”物象化了。因此,双方都具有部分的真理性,但又都具有致命的缺陷。无疑,双方的出路只能在于超越“虚假”的对立而走向统一和综合。而要进行综合,就不能不克服双方分别在“个体”问题上的抽象化和“整体”问题上的“物象化”错误。首先,要摆脱在“整体”问题上的“物象化”的陷阱,关键之处在于说明社会的超个人的“结构属性”的发生学根源和再生产条件。很显然,要克服在结构来源和延续问题上的神秘主义,只有从个人的行动寻找社会结构的发生学根源,并把行动的生产和结构的再生产统一起来,才能将个体和社会结构沟通起来,从而克服在整体问题上的物象化错误。这正是以综合“结构”和“能动”为目标的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产生的学术背景。其次,要摆脱在“个体”问题上的“物象化”陷阱,就必须解决主体性的发生学根源和再生产条件。埃利亚斯提出的“社会发生”和“心理发生”范畴,以及布迪厄所提出的“惯习”概念,都是在朝着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向上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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