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妖游戏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

来源:易妖游戏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县或县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㈠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㈢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 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 ㈠发出征求意见函;

㈡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 ㈢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㈣举办听证会;

㈤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 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股室具体负责办理县规范性文件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㈠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㈡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 ㈢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 ㈣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㈤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座谈会参加人员必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做好座谈会签到登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必要时提意见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函稿。

第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㈡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㈢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㈣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㈤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九条 网上征求意见在公务网“公示公告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举办听证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十一条 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股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以县人社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此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一、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施办法、细则和实施意见等。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报告、请示、通知、公告等

行政机关公文以及为办理日常业务而拟制的公文除外。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程序进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集民智、表。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做到主题明确、依据充分、权责明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简明、形式规范,使其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三十日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按要求报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并在发布后三日内,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格式要求,报法制部门进行备案。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应及时明文宣布废止或重新予以修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性、严密性和合法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召开局务会议集体审查决定。

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的范围:拟定以县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前必须先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未经 分管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局务会议讨论。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程序:

㈠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程序:承办股室起草形成初稿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后签注“已核”意见——分管领导提交局务会议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㈡规范性文件审查参会人员: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规范性文件承办和实施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股室、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分管领导主持会议。

㈢规范性文件审查会议,由承办人负责汇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施行日期及存在争议问题,承办人意见,办公室负责制作会议笔录。

㈣审查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名称、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笔录附卷存档。

㈤讨论结论意见一致同意制定的,由承办人按照讨论意见负责进行修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制办审查;意见不一致少数人不同意制定的,由承办人收集整理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后再提交会议集体议论决定;意见不一致多数人不同意制定的,决定先不制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