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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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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目录: 一、总则

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 四、质量监督与检验 五、质量事故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确保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境友好。 二、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质量管理方案,负责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审查。 第五条: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技术标准和建筑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施工图纸应当详细、准确,包括结构设计和施工工艺等内容,确保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质量。

第九条:承包商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合同进行施工,合理组织施工过程,选择合格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四、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应当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五、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及时处置、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质量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事故分析和教训总结,改进工程质量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本条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共计2981字。 注:本稿在超出3000字的情况下进行了删减,字数为当前实际字数,如需恢复至3000字,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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