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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湖南省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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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因 建设(开发)需要,于 年 月 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 乡镇(街道) 村(社区)集体土地 亩。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乙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标的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本协议补偿标的为乙方在 乡镇(街道) 村(社区)征收土地预公告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二、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按照 市(州)及 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文件执行,补偿标准文件为 。

三、补偿金额

补偿费用(详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明细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四、支付方式和期限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货币方式支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或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五、权利与义务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乙方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二)乙方应妥善解决与第三方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纠纷。 (三)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后,乙方应在 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协议生效。

九、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签订后至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发布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实施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足部分应当补足。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明细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见证方(盖章或签名): 日期: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填报说明

9.1.协议制定。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拟定,经湖南省同意发布。

9.2.协议内容。县级以上实施征地时,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及青苗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协议条款为必备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协议补充相应条款内容。

9.3.协议双方。甲方应为县级以上地方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县级以上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乙方为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人或经营权人等。

9.4.关于建设项目。应当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项目名称。

9.5.关于征收范围。填写征收土地预公告中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准确名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填写“组”的,可以增加“组”的名称。 9.6.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按照征收所在地市(州)及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征收文件执行。甲方应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制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明细表》,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协议附件。

9.7.关于支付期限。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支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三个月。

9.8.关于合同签章等。协议末尾签字及盖章名称应与协议之首甲乙双方名称保持一致。若乙方为乡集体或村集体的,乙方应由乡集体或村集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

村集体公章;若乙方为组集体的,由组集体负责人签字盖章,若无公章的,由村集体代盖公章。

协议及附件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经双方同意,可邀请公证员、律师或乙方所在地的乡(镇)等作为本协议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9.9.其他。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可参照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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