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本罪的认定
(一)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分别实施携带炸药、雷管、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适用《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所称“进站上车”是指进入铁路车站或者乘上客货列车。
(四)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运输支、弹药并携带支、弹药进站上车的,应当以非法运输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中“管制刀具”的范围,应当依照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