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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