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征用罪的主旨是指出军事征用管理制度的客体、战时拒绝征用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军事征用是为了满足战争需要,对单位和个人财物进行紧急征用。战时拒绝征用是指严重拒绝接受征用通知的行为。军事征用罪适用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提高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战争中,武装进行作战和实施扩编所需要的物资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并对调用征购军用物资和设施的范围、对象、时机、权限、惩处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由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的指挥人员决定。县级以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亦可决定进行军事征用。军事征用属于有偿征用,但这不是说在执行军事征用的当时就要给予补偿。当场无法给予补偿的,执行军事征用的单位应当给被征用人当场开具征用证明,在以后有可能时再行补偿。补偿的数额则仅限于由于军事征用造成被征用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军事征用,既可以是对有关单位的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语
军事征用管理制度的客体是本罪的侵犯对象。在现代战争中,武装根据需要对单位和个人财物进行紧急征用,以提高后勤保障能力,确保战争胜利。本罪的客观要件是在战时严重拒绝征用行为。军事征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有偿使用除武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财物。军事征用由指挥人员决定,县级以上也可决定。本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事委员会根据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可以根据法律和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