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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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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撤诉,是指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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