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对于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对于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不同的安置方式有不同的条件要求,除了烈士子女,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站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都由安排工作。
另外,中级以上士官如果作退休安置,至少满足下面条件中的一项:
1、年满55周岁;
2、服现役期满30年;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
4、经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异地安置去向
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
可以异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原因,由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
一是国家和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
三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
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