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代开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代开税务机关应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