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 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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