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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开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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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专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专用。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专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未向惠程公司开具。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专用。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专用属于行律关系,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专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拒开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专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鉴于此,开具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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