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啦!
案情:
张三和李四是夫妻。一天,张三在外出途中遇到车祸,导致张三双腿骨折,获得医药费及赔偿5万元。一年后,张三和李四决定离婚,张三提出一年前的车祸赔偿应该属于自己,是否应该支持呢?应该支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为什么法律规定是个人财产呢?
因为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损害赔偿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具有人身性质,是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只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当然,法律规定归个人的除外。
具体有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简单来说,包括工资、奖金、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退休金等等。
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外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