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寻衅滋事罪起点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升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寻衅滋事一般判多久
1、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哈尔滨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一)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未达到轻微伤程度的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聚众斗殴10人以上一方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