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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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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专票的八种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4、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

5、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6、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

合法的“代开”是怎样的:

1、代开上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字样,或代开样章;

2、代开专用单位的专用章;

3、小规模代开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征收率都应该为3%;

4、获取代开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5、对未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能代开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

6、对未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综上所述,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有八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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