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利用优先受偿权,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补偿。1. 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所谓的「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债权人对於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未履行或清偿债务时,有权依法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所得到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