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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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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务出差,一般企业都会给予相应的差旅费津贴。但是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差旅费津贴不需要。是否要开具的关键在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属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肯定需要开具;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则无需开具,因为它本身就不用缴纳。差旅费用与补贴的本质差异在于,费用是公司实实在在开支的,虽然需要通过员工住店、乘车等来实现,但本质上都是公司的业务支出。而补贴则不然,它是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个人是否再将其支出、支出多少、支出到哪里,则是个人的事,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来说,补贴是支付给员工的,而不是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补贴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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