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但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移送机关或者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机关及其派出所、依法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办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