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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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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知识要点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性和权威性; 2、专门性; 3、规范性、合法性; 4、强制性。

监督的对象:1、对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2、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和利用职权违反法律,破坏法制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

任务:

1、通过行使检察权,一切叛国的、国家的和其他危害的活动,打击危害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同意,维护人民民主转正制度;

2、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何人所有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4、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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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叛国家、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机关和机关、监狱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于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原则:

1、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上级领导下级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检务工作公开原则)

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指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

立案条件:

1、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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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条件,是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行为事实的嫌疑人,有权向、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

初查的结果包括: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后果,审查认定的依据。

询问未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勘验和检查的任务:

1、发现和收集证据; 2、发现,扩大侦查线索; 3、确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判断案件的性质; 5、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的情况作详细、全面的记录,这种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

搜查,指检察人员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或犯罪证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的地方的强制性检查。

搜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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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共五种。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拘留的条件: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审查批准逮捕,指对机关、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指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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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防止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公诉,指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不起诉的情形: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3、证据不足的。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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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立案监督,指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原则:

1、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原则;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8、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1、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 2、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3、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立案监督的三种形式: 1、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重要途径); 2、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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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2、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 3、重大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指对机关(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其对象是机关和国家机关实施的侦察活动。

刑事审判监督,指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意义:

1、保障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同意正确实施; 2、保障及时准确地蒸发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对违反法定程序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意见,应当由在庭审后提出,并且只能以的名义提出。两种形式:

1、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发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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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诉。

抗诉,指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既包括未发生法律效力,也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审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二者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和裁定提出的。

2、抗诉的权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权限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最高对各级人民生效判决、裁定除外。

3、审理的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按照刑诉法规定,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4、提出抗诉的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对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没有期限的,只要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抗诉。

5、抗诉的作用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为了阻断一审错误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刑法执行监督,指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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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原则: 1、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原则; 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原则; 3、全案复查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条件: 1、必须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 2、必须有违法侵犯行为; 3、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4、侵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使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回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回复原状。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

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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