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业简易计税方法的8个问题
1、我是搞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为: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上三种情形使用的征收率为3%。
2、简易计税方法可不可以开具专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按规定开具或代开专用,税率栏填写3%。 3、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4、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湖北国税】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如果4月30日之前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5、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湖北国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6、关于建筑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部分建筑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安排,类似于货物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7、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4月30日前在国税局报备?跨县市的项目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备案?
建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时,分别向机构所在地和跨县(市、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8、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