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隐性采访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信息技术与传媒学院 传播系 广播电视新闻学09(1) 宋蕾
【摘要】
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传媒业相当发达的时代了,各种新闻信息如潮水般充斥着人们的大脑。于是记者这个队伍也由于信息的供求关系而壮大了。众所周知,记者在报道一个新闻事件时需要采访,而采访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在这其中隐性采访由于其特殊性渐渐被许多记者所青睐,但是(1)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或许这样的采访可以获得更多第一手真实的材料,但是在这其中也牵扯到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在知道真实结果的背后又怎样尊重与保护他人的隐私不被泄露呢?没有没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除此之外,记者在道德上又该对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取舍把握怎样得度呢?
【关键词】
隐性采访,知情权,隐私权,法律,道德 公共利益
【正文】
纷繁社会,有一些相互冲突着的社会现象和权利要求,法治的任务就在于寻找解决这些相互冲突着的现象的办法和各种冲突着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点。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一个需要我们对此予以高度关注的冲突现象和法律问题。以目前普遍存在的新闻采访中的\"暗拍\"现象为案例,对证据规则、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诸问题加以分析,可能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因调查性新闻报道引发民事纠纷增多,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和当事记者成为被告。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规范新闻媒体对其大众传播权的使用,以及如何划分传播行为对公民隐私权侵权的必要界限等问题,都是我国现阶段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触及公民隐私主要有两种情形;记者侵权并不因是无意而减轻侵害度,(5)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免于受刺探的权利”,它一方面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肆意公开干扰,另一方面强调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权进行主动、积极地控制和支配。(2)个人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例如偷看他人的日记、窥视他人的私生活、泄露他人的生理缺陷等。但按其侵害途径而言,有新闻侵权类和非新闻侵权类。前者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渲染他人的私生活,就比通过口头向别人渲染的方式更为严重。在新闻报道中,触及公民隐私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出于猎奇心理,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二是为进行道德法制教育无意
中触及他人隐私。被侵害人受到的侵害,并不因侵害人的无意而有所减轻。
再反过来说说知情权吧,知情权是作为公众的一种知晓的权利,作为一个公众或者是受众有权利知道一些相关的新闻事件,而公开真实结果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透明度,增强人们的公德意识,丰富大众的文化生活。
(4) 除此之外在谈论知情权时,也涉及到了记者的新闻自由权,作为记者有义务有权利对一些新闻事件进行真实的,及时的报道。就目前所了解的新闻理论知识来说,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自由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尤其是在当前大众媒介蓬勃发展,新闻机构掌握了绝大多数话语权的情况下,公众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需要新闻业的自由话语权来保障。所以记者公众要求实行自己的知情权是势在必行的。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总是希望自己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合理保障,于是客观上又要求新闻机构能够自由表达,将更多的信息告知给公众。这样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自由就成了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了。要想两者协调,除了需要新闻机构从业者对自身职业准则的遵守,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引导导向之外,也需要公众对新闻业界的支持和信任。
这样看来,想知道事实的一方与极力保护自己隐私的一方存在着矛盾,那么就需要法律的手段来调和这对矛盾,这里就引出了“公共利益”这一说法。如果个人隐私建立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去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比如一些娱乐明星的个人私事等,这些并不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更不会对公众的直接利益造成伤害,那么记者在报到时就应该用道德的良心去合理的报道此事,而并不像是一些所谓的狗仔队时刻的跟踪偷拍明星的一言一行,作为娱乐八卦的噱头,争取出版物的大卖从而赚取利益。但是,隐性采访也并不拘泥于娱乐八卦这些文化的软新闻中。对于一些社会上的贪污案件,一些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成功的披露了贪官污吏的丑恶嘴脸。还有通过这一手段报道出食品安全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这也算是隐性采访功德一件。
我认为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关键要看这一新闻事件是否触犯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是否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真的危害到了那么作为一名记者就要立即站出来报道这一事件,积极地维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坏,提高社会范防意识。(3)如果一些新闻事件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只是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并且无关大众的痛痒,但是这件事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时,我希望作为一个有良知的记者就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隐性采访时最重要的是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合法的采访才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少一些阻力。多一些动力。如果要求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会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新闻机构为避免承担侵权之责,对有些问题只好避而不言,以致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同时,若发生了新闻侵权事件,就要求新闻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以目前我国新闻机构的财力物力而言,难以承受。因此,为了正确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处理新闻侵权时,有必要免除或者新闻机构对某些侵权行为的责任,以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论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朱赏秀 (2)《新闻采访怎样防止侵犯隐私》——岳秀玲 (3)《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新闻采访中的“暗拍”为案例而展开分析》——刘作翔 (4)《新闻理论》
(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布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