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歧视和保护妇女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二十九,六十一条规定,严禁歧视和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有歧视行为的发生,各部门主管及生产班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凡自愿来本公司工作或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应受到鼓励与支持,严禁在工资,培训,升职,福利,离职等事宜上,因种族,宗教,性别,身体能力,身高不同而受到歧视。
2. 员工享有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言论与行为等自由权利,不能采取和硬性规定等手段,违背其本人意愿。
3. 任何形式的规章制度中不能因种族,宗教信仰或性别而作为条件和克扣工资。
4. 根据劳动法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严禁安排女工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及禁忌从事危险以及生育健康和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5. 不能借验孕,避孕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或怀孕而被辞退。
6. 如怀孕后,部门负责人或其本人应及时上报,公司须安排一些较轻便的工作给怀孕女工。
7. 任何员工如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公司申诉,公司将认真处理。
南京群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