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 (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
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 (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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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 1.法律是治理学校的最高准则
2.党的是治理学校的最高精神纲领与制度先导 3.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 4.人文环境与工作机构的建设
5.制度工具的改善与管理模式的转换
八、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依法治校) 1.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
(1)维护办学自主权;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精简审批项目; (3)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各类违法行为 2.加强校园制度建设,加强管理
(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事权 (2)坚持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正确处理、法律与校规校纪的关系 3.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1)明确教师身份,维护教师权益 (2)维护学生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3)正确处理校园纠纷,避免伤害事故 4.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
(1)校园法治氛围的培养与塑造 (2)法治精神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5.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
(1)校园突发事件与危机事件
(2)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九、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十、《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 对未成年学生,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对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 高等院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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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应当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案例题型):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
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制度存在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
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
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
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发现,但未及
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
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3.《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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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
生的;
(4)其他在学校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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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本重点内容总结)
一、国外教育法的功能:(P28)
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 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 4.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二、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P73)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制定、发布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
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三、名词解释
1.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是指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第一个阶段。其任务是对6~
12岁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基础教育,培养他们具有初步的管理及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发展比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为接受高一年级的教育做好准备。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小学,学习年限为5~6年。(取自课本P81,可自行压缩提炼)
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或称基础教育,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通常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的第一个阶段的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儿童。 这种教育对提高国家民族文化水平极为重要,因此各国在其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都把它定为实施义务教育或普及教育的目标。(取自网络)
2.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
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为3年。教育的对象主要是12~18岁的少年。(P81)
3.高等教育,属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其任
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P82)
4.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
费的学校教育。属基础教育阶段。其目的是使儿童和少年接受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文化基础只是、社会生活和生产经验的教育,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为适应和参与社会生活做准备。(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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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年公民实
施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己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己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P87)
6.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
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P88)
7.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
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力水平。(P91)
8.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依法治教,对教育工
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P96)
9.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
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P97)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修改;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参见1982年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象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P112)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以上立法权限原来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1982年把这部分立法权限划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数较少,议事方便。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各个方面,实际上是常务代表,有相当数量的委员成为专职代表。因此这一机构就能及时地解决立法的需要,承担大量的立法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P112)
六、法律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一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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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P123)
首先,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
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其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再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总之,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遵守。
八、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P131)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
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规定):(P156)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P159)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贯彻公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
学质量。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
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教师的权利:(P162)
1.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即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教
师有科学研究权。
3.教师有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教师有获取报酬待遇权。 5.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 6.教师有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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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师义务:(P1)
1.教师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
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
5.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应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三、学生的权利:(P166)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学生有获得学金权。
3.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权。 4.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学生有申诉起诉权。 6.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P197)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4.具有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十五、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规定)(了解) “地方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其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对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工资是其劳动报酬之一,是教师养家糊口的重要来源。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P210)
十六、一行为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特征(要件):(P281)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说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
3.违法的主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的
实施者。
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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