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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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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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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 2. 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

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

3. 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

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

4. 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

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

5. 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

案的继续审理;

6. 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

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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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宏观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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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为贯彻落实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6月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简称“70号文”),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案件事实经过:

1. 黑石省白山市是首批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2015年7月,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白山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集团采购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或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一)以及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以下或简称《GPO管理办法》或《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明确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院试点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模式,《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不再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而是由通过遴选产生的第三方药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或“GPO”),按照带量、限价采购模式进行集中采购。试点期内,白山市通过药品集团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总费用,要比上一年度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2. 白山市有5家大型的药品经营企业。其中,A企业尚未筹建药品互联网交

易平台,B企业不具备品的经营资质,故,这两家企业虽然报名参加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但没有通过遴选的资质审查环节;C企业不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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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的配送业务,未报名遴选;D企业通过资质审查环节,但未能做出达到卫生行政部门降费要求的承诺。最终,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资质要求和遴选程序,E企业——五洲科技公司被卫计委组织的跨部门遴选委员会确定为试点期内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

3. 五洲药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是五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

营范围是药品经营和销售;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同样于2015年1月成立,其经营范围是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控股股东为美通药业集团公司;美通药业集团公司是业内知名的医药类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旗下十几家公司覆盖了医药研发、生产、经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

4. 四海制药公司是一家大型药品研发生产企业;美康制药公司是美通药业集

团的子公司,美通拥有美康制药21%的股权,是第三大股东,也是股权最小的股东。四海、美康两家企业均生产抗惊厥、缓解手术前紧张焦虑的二类精神药品——安非妥因注射液;美康制药同时具有安非妥因原料药的生产资格。有证据证明,四海制药曾向美康少量购买生产安非妥因的原料药,但美康公司并非其主要采购来源。安非妥因由于疗效好、副作用较轻,临床使用较为普遍。定价放开前,规定的最高限价为8元/每支(规格1ml:2mg),黑石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中标价格为7.5元/每支,中标企业为四海制药和美康制药。据测算,2014年四海制药公司生产的安非妥因注射液占白山市公立医院采购市场份额约60%,美康制药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为40%。根据两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2014年四海制药生产的安非妥因产品向白山市公立医院销售600万元,税前利润为80万元。全部药品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税前利润为700万元。美康制药的安非妥因产品向白山市公立医院销售400万元,税前利润为70万元,全部药品(不含原料药)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利润900万元。安非妥因原料药利润率为45%。

5. 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与参加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中所列药品投标的各制

药公司进行价格谈判。为完成降费30%的目标,在谈判中五洲公司明确要求四海制药公司、美康制药公司对其生产的安非妥因注射液降价20%,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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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量则比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增加30%。四海公司认为,上一年度省级招标中确定的7.5元/每支的价格已使得该公司的利润空间被基本挤压殆尽,不可能再进行20%幅度的降价。双方谈判未果,四海制药公司的安非妥因注射液未进入最终的采购药品名录。四海公司同时获悉,美康制药公司生产的安非妥因注射液降价20%,成功中标。由于四海制药的安非妥因未能入围,美康制药的安非妥因在白山市公立医院的采购量比上一年度大幅增加,占到100%的市场份额。

6. 该药品价格的降低得到了媒体的广泛赞誉,被认为是药品采购招标中的改

革标杆。事实上,该市的做法也确实使得老百姓的医药费用有所降低,得到当地民众的欢迎。

7. 四海制药公司认为,此次集中招标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的相关规定,扰

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给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向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四海制药公司 被告:白山市卫生计生委 第三人:五洲药品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

此次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即GPO)的遴选结果; 2. 判定此次药品集团采购安非妥因药品的最终结果无效;

3. 按照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根据《采购法》重新选定药品

集团组织,恢复白山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市场竞争秩序。

4. 对安非妥因注射液被排除在白山市公立医院市场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人民币104万元进行国家赔偿。

收到起诉状后,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成安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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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白山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集团采购试点的实施方案

白卫计发[2015]36号

(缩减版)

为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市民医药费用负担、遏制医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受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医药购销领域职能转变,试点建立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委托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全市公立医院临床常用药品的统一采购工作,实施“带量采购”,组织定点生产、定点采购、谈判议价,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推动“互联网+医药”,推进药品采购价格、质量层次等信息公开透明,推进医药现代物流供应链向公立医院延伸,降低药事服务成本。

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试点期内,集团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4年在黑石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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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二)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到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27%以内。

(三)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得到遏制。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配送和临床用药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全面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二、改革措施

符合遴选资质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开展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集中、带量、限价采购。全市公立医院自主选择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并与选定的集团采购组织签订委托采购合同。

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合理用药大数据分析、系统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临床用药实际,编制《集团采购目录》)。

《集团采购目录》应覆盖全市公立医院采购金额排名前80%的药品,以及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并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该目录每年调整一次。《集团采购目录》实行“一品两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暂未纳入《集团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院自行组织采购,并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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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药品交易、配送、结算和供应保障风险控制等行为。集团采购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集团采购目录》内各品规药品的供应品牌和供货价(含配送价),并充分征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集团采购组织不得直接参与《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的生产和配送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订《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明确集团采购组织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工作职责、运营规范和监督管理措施。集团采购组织应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具有采购《集团采购目录》内所有药品的能力。

由卫生、财政、药品监管、医保基金管理、医院管理等部门参与成立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集团采购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集团采购组织应承诺:试点期内集团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4年在省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集团采购组织未能按照约定、实现药品采购总费用降幅目标的,遴选委员会可单方终止其资格,该集团采购组织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遴选。

三、组织实施 (略)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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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缩减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采购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公立医院集团采购组织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遴选确认,并受我市公立医院委托,开展药品集团采购供应的第三方组织。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集团采购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成立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负责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日常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集团采购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具备及时采购和供应《集团采购目录》内所有药品的能力; (三)具有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能满足药品信息储存分析、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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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药品交易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承诺达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费用控制的目标要求;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评审参与遴选单位的资质条件、药品价格谈判能力、药品质量管控能力、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药品采购供应信息化保障能力等。

第 集团采购组织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遴选方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拟定集团采购组织遴选工作方案、遴选评分标准和评分规则,报遴选委员会审定;

(二)发布遴选公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明确申报时间、地点、条件、要求,以及遴选程序等事项;

(三)遴选资质审查。遴选委员会对参与遴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参与遴选单位;

(四)遴选及结果确认。按照遴选资质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集团采购组织;符合资质的参与遴选单位只有一家时,可参照单一来源谈判的方式确定集团采购组织;

(五)遴选结果公示。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遴选结果。 第十一条 集团采购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审核参与集团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质量;

(二)采购供应《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并确定配送企业,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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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及时;

(三)维护和保障供应平台正常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并为药品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服务;

(四)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和统计分析,并提供交易和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 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集团采购时,不得采购自身生产或者代理的药品,不得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

第十三条 从2015年8月1日开始,本市所有公立医院所需《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必须委托集团采购;所需《集团采购目录》外药品,公立医院可以直接向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并报集团采购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集团采购组织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集团采购组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集团采购组织遴选:

(一)参与集团采购组织遴选过程中,提交虚明材料的;

(二)集团采购委托周期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而被列入国家、省和白山市非诚信企业名单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三次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供应《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严重影响公立医院正常工作的;

(四)未达到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费用成本控制和降幅比例目标要求的; (五)与我市公立医院、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的;

(六)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集团采购组织资格的;

(七)供应平台药品交易数据或者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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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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