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编者按:自治区、一直高度重视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工
作。2011年,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文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根据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广西自然资源厅2019年对59号文进行了修订。2020年3月,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桂政办发〔2020〕3 号,以下简称3号文)。与59号文相比,3号文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哪些创新和亮点?请关注本期解读——
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 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一、修订的背景
2011年12月2日,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对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促进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59号文
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需求。在2019年自治区召开的“”上,自治区工商联根据企业反映,提出《关于解决我区民营企业用人难问题的提案》(第20190419号),建议取消59号文中关于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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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在园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全区产业园区用地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一些园区还存在土地粗放浪费利用的情况。全区各地产业、工业园区数量多、分布散,难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造成产业园区经济规模较小、土地产出率不高。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产业园区的改革和创新发展。2017年,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要求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9年,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提出一系列加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措施。
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广西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启动了59号文的修订工作。根据对59号文的实施评估结果,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各界提出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广西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整体布局结构、优化简化用地程序、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加强开发利用监管、注重整体考核评价”的思路,对59号文进行修订。一是删除不适应形势需求、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佳的条款。二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改革情况,修改调整部分条款内容。三是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出推行区域评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制度等优惠,补充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规定。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3号文共21条,按内容可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产业园区的管理规定;第二部分是入园工业项目的管理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项目用地的供后开发利用以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关于产业园区评价考核以及升级扩区的规定。
修订后,删除了3个条款,分别是59号文的第十二条关于入园项目产出强度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因企业退出,优先回购土地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新补充了5个条款,分别是第四条关于园区四至范围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实施区域评估的规定;第探索“标准地”制度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弹性供地的规定;第十关于土地供后监管的规定。
调整了5个条款的表述,分别是59号文第一条更新了最新的文件依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了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术语;第七条调整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表述。
修改了9个条款的内容,分别是59号文第五条入园;第六条土地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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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第标准厂房建设;第十条项目开竣工规定;第十一条开发利用规定;第十三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第十四条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第十七条评价制度;第十升级扩区。
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鼓励各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 以上。
四是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所在市、县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 年。
三、亮点
本次修订实现了诸多的集成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需要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这些评估评价事项将由各产业园区统一组织实施,按区域评估,实现评估结果区域共享,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这可减少项目落地前期工作,缩短项目落地时间,从而将降低企业成本。
二是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使用土地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这有利于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工业用地。
三是鼓励积极落实产业用地。除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产业外,鼓励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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