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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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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

标题:国资委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

一、引言

为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强化决策科学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

二、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1.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2. 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等重要事项。

三、董事会会议制度

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

2.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四、董事会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事项应提前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董事做出决策。 2. 董事在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尊重并接受其他董事的不同观点。

3. 董事会决议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备查。

五、董事会的责任与监督

1. 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负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公众负责。 2.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董事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六、附则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资委所有。 2. 本规则如有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公告。

以上规则旨在规范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提升其决策效率和质量,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希望各企业严格遵守,共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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