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良法善治的路径探析
作者:苏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
关键词良法 善治 依法治国
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就在不断致力于用良法治理国家。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功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改革发展事业的胜利完成。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良法善治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和追求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追求和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是当代中国价值和文化的集中体现,对全体人民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方向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灵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价值导向。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能否制定更多的良法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保障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良法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充分体现全体人民和价值导向和追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法规中,制定出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为实现良法善治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良法善治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包括物质需求,还包括人们的社会性需求,包括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需求。当前,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社会性需求,比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强烈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导致许多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同志明确指出:“推动目前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法善治,并非是抽象化的良法善治,而应立足于社会大众,以大众利益作为核心价值标准的良法善治。”良法善治,应该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可以体现出全体公民的意志与共同利益,满足公平性需求,确保公民的根本权益。因此,良法善治是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途径,能够体现出社会发展内在规律。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存在。在具体立法过程中,由于从事立法的工作人
员专业水平等局限,有时对吸纳不够、对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不够重视,难以将、专家学者的意见准确、充分的体现在相关立法中,导致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司法不公、司法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未能有效确立。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我国法治现状以及法治水平的客观评价。人们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清晰;而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急迫。正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我们法治建设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全国开展了普法工作,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很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不强,特别是在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等方面不够了解。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多半还是采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公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导致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权益意识,甚至存在着知法犯法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极大的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
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有些法律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有些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由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完全相适应,对公民法律意识、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之所以经常出现违规现象,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监督主体缺位是造成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一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由于没有重视法律的严肃性,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二是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司法机关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违规甚至违法办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三是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往往只注重于经济处罚,而忽视了法律处罚。如在发现或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时,通常只作出经济处罚,而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法律责任,导致售假贩假的根源问题得不到解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是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由于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权钱交易的现象,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未能有效确立。
*同志明确指出:“推动目前国家治理系统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法善治,并非是抽象化的良法善治,而应立足于社会大众,以大众利益作为核心价值标准的良法善治。”要实现良法善治:
一是要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中国当代法治建设既有“主导”,也有“社会推进”;既有“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有“自下而上”的推进。我们的法治建设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良法善治。
二是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体现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必须适合我国国情。因此,要加快立法,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三是要运用法律制度树立规则意识,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法治的核心作用,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精细执法,推行善治,实现在良法善政中求善治。 (一)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只有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才能全面发挥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决定性作用。只有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才能逐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将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统一起来,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坚持党对法治建設的领导,才能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转变为国家意志,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从形式法治到良法善治的根本转变。
(二)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形成一个上下有序、前后衔接、内部和谐、外部规范的法律体系。
一是要强化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的各个环节,选择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价值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涌现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要从制度层面寻找对策,坚持立法先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从而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要确立法治与改革并行的理念,坚持立法与改革同行,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三是要推进科学立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同时进一步提升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水平,加强专门委员会和法制机构力量,提高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的能力。 (三)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良法,即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求的法律法规;善治,即优良的治理,能够让治国理政达到最佳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总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良法善治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综合反映。制定良法是为了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终达到善治的目标。十九大成立了“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给良法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十九大报告还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机制上保证了和法律的统一,进一步给良法善治提供了坚强保障。